孟令浩:充分釋放“一帶一路”涉外法治潛力
作者:孟令浩 日期:2023-09-27 瀏覽:10
當前,推動共建“一帶一路”已經進入新階段,提升規則標準“軟聯通”水平和“法治化”程度是支撐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這既凸顯了涉外領域立法的重要性,又明確了以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任務。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對加強涉外法治與共建“一帶一路”的關系進行了明確。共建“一帶一路”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以下簡稱“一帶一路”涉外法治),是共建“一帶一路”過程中調整涉外法律關系的理念、原則、制度、規則的統稱;它由國內法治中的涉外部分和國際法治中的涉我國部分組成,包括涉外立法、涉外執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務等不同動態法治環節。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就是要對現有的法治環節進行針對性地強化,充分釋放“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在增進文明互鑒、維護發展利益和貢獻國際法治方面的重要潛力。 法治互動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治之間、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之間相互貫通、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狀態。總體而言,從法治互動角度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意義重大。第一,從法治互動角度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是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協調國內治理與國際治理的應有之義。隨著“一帶一路”建設帶來的貿易投資、人員流動不斷加深,共建“一帶一路”有關的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高度關聯,支撐和保障“一帶一路”的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之間持續雙向的互動更加密切。當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與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相互交織、相互激蕩、相互影響,共建“一帶一路”受到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深度影響。“一帶一路”涉外法治是上述影響投射到法治層面的主要媒介,而加強共建“一帶一路”領域國際法治與涉外法治的互動,能夠有效將國內治理與國際治理協調起來,更好地推進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第二,從法治互動角度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是運用法治方式開展斗爭,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的根本需要。隨著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加速演進,共建“一帶一路”所處的國際環境日趨復雜,我國企業“走出去”所面臨的政治、經濟、安全和法律風險與日俱增。一方面,雖然國際法是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要工具,但是國際社會的平權結構決定了不存在任何超越國家的權威,國際法只能依靠主權國家單獨或集體遵守加以實施。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任意性和不完全性規范,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模糊空間和灰色地帶,為少數國家借此打壓、抹黑和挑戰“一帶一路”倡議制造了機會。從法治互動視角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能夠為國家對外進行法律斗爭提供規范依據、實踐渠道和正當話語。第三,從法治互動角度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是推動全球治理變革,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必然要求。國際法不是隨著民族國家出現憑空產生的,而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通過實踐逐步建構完善起來的。同樣,“一帶一路”國際規則的構建雖然需要反映國際社會結構和國際關系現實背景,但也無法避免受到共建“一帶一路”參與國國內法的塑造和影響。當前,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面臨著加快法治化發展的重大需求,這為我國借助國內法治對“一帶一路”國際規則構建施加輸出性影響帶來了契機。相較于狹義的國內法治,作為國際法治中涉本國部分的涉外法治對國際法治的影響更加明顯,其所承載的涉及共建“一帶一路”的治理方案直接影響國際法規則本身的解釋、適用和實施。 法治互動通過“由內向外”和“由外向內”的過程形成完整回路。共建“一帶一路”過程中形成的法治創新實踐可以為整體的國際法治貢獻方案,而國際法治的發展完善也能夠為共建“一帶一路”提供借鑒。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舉措。第一,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統籌發展。當前,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備、涉外執法司法水平有待提高。涉外法治與國內法治發展不均衡,需要從規范、領域、方式、環節、價值與路徑等方面,全方位推進二者統籌發展。譬如,我國的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是企業在“走出去”之后還是高度依賴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較低的國內環境標準,不僅容易破壞他國環境,還可能引起當地民眾的反感。單純加強國內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而忽略對本國企業、公民等主體在境外行為的規范,并不利于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應當注重與既有國內規則的銜接,執法司法的質效也應當進行相應強化,循序漸進地推動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水平、標準、程序等方面的統一。第二,促使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的高標準對接。作為國內法治的良性延伸,“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不僅應當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遵守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還應當更進一步向著國際法治的最高標準看齊。具體而言,一方面,涉外立法的制定和修訂應當瞄準國際規則的最新發展前沿,及時回應和滿足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實踐需求,消除中國有效參與全球貿易投資新規則體系構建的法律障礙。另一方面,涉外執法司法活動應當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為根本導向,提升涉外執法司法的穩定性、公平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可預期性。歸根結底,我國應推動“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對標高標準國際法治,增強各國對共建“一帶一路”的信賴與信心,并對其他國家的國內法治建設起到示范作用。第三,推動涉外法治對國際法治作出深層貢獻。“一帶一路”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包容的。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國際法治完善,始終是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使命。從法治互動視角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建設,能夠促進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有機統一,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我國應致力于形成國內法與國際法良性互動的局面,一方面要不斷推進涉外領域的法治理論與實踐創新,積極參與國際法的形成、解釋與適用工作;另一方面須著眼于經貿投資規則的改革、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完善等國際法治的疏漏之處,探索相應的制度方案并率先在涉外法治建設中予以體現。通過上述舉措,不斷提高我國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中的國際影響力,為國際法治的發展與完善貢獻“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 (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編輯:王博,新媒體編輯:閆勇 郭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