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于國際展望,2020年5月13日
【內容摘要】 經濟活動的日益數字化創造出全新的電子商務運作模式,也引發新的貿易摩擦和監管問題,因此多邊治理框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諸邊談判已經開啟,但各方在經濟、安全、價值文化層面存在諸多分歧,大國競爭的地緣政治因素又進一步增加了談判的復雜性。能否取得成果,關鍵在于各方是否認識到WTO改革的宗旨不僅是推動貿易自由化,而且關注全球數字鴻溝這一現實。只有承認國情的多樣性,厘清國家間政策協調與國內政策空間的邊界,才有可能打破談判僵局。在多邊規則框架產生前,區域數字貿易規則仍會不斷涌現,數字經濟治理碎片化將會持續加劇,監管沖突現象也將更加頻繁。為了應對這些挑戰,除了努力團結發展中成員在當前諸邊談判中擱置分歧、共同抵制發達成員不公平的談判主張外,中國還需要平衡好保障國家安全和促進跨境數據自由流動之間的關系,力爭在自身具有優勢的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引導建立真正公平的統一規則框架。為減少監管沖突帶來的風險,加強全球層面監管合作是協調不同監管機制和凝聚共識的必然路徑。
【關鍵詞】 數字貿易規則 跨境數據流動 國家安全 WTO
【作者簡介】 柯靜,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極大地改變了商品和服務市場的運作方式,國際貿易日益受到經濟活動數字化的影響。[1]未來電子商務[2]在國際貿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將愈發重要,各國都需處理好貿易政策和互聯網治理之間的關系。然而,作為一種新興商業運作方式,電子商務可在無形中輕易跨越地理邊界進行交易并覆蓋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的特殊性質,給國家領土概念和管轄權帶來了極大挑戰,導致各方政策協調變得尤為困難。因此,盡管WTO在1998年就通過了《關于全球電子商務的宣言》,卻未能產生專門規范電子商務的多邊協定,仍然主要依靠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信息技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來加以協調,留下了大量監管真空。
面對電子商務領域日益增長的治理需求和多邊規則的滯后現狀,電子商務條款被越來越多地納入各項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Trade Agreement, RTA)中。截至2017年5月,向WTO通報并生效的RTA共有275個,其中75個包含電子商務條款,占比為27.3%。而在2014—2016年期間生效的RTA中,這一比例已高達60%。[3]不斷涌現的區域性電子商務規則在幫助填補多邊規則空白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全球數字貿易治理的碎片化現象,導致監管沖突層出不窮,對世界經濟增長不利。WTO作為全球最核心的多邊貿易機制,理應在這一重要的新興領域有所作為。同時,這也被視為WTO能否順應世界經濟發展、打破治理僵局的試金石。面對多重壓力,2017年12月,電子商務談判終被納入WTO工作議程。2019年1月,包括中國在內的76個WTO成員在達沃斯召開的非正式部長級會議上簽署了《關于電子商務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共同發起電子商務議題的諸邊談判。然而,據美國政治新聞網站披露的信息,由于談判方存在諸多分歧,談判可能需要數年,無法在WTO第十二屆部長級會議期間完成。[4]本文旨在梳理WTO電子商務談判進展,分析各方分歧的背后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未來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及中國的應對。
一、WTO電子商務談判進展
截至2020年3月,已有82個成員陸續加入電子商務諸邊談判。[5]為更好地了解談判進展,把握各方的談判立場,有必要根據WTO發布的相關信息,從成員參與情況、各方關于焦點問題的立場兩方面進行相關分析。
(一)WTO成員的參與情況
第一,成員參加談判情況。從表1可見,首先,從加入談判成員的類型來看,發展水平高的成員顯然更加積極。全部36個發達經濟體均已簽署《聯合聲明》,參與率達到100%。轉型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次之,參與率相差不大,都接近50%。[6]最不發達經濟體則明顯消極,迄今只有3個成員加入談判,分別是緬甸、老撾和貝寧,參與率僅為6.4%。其次,從加入談判成員的地理分布來看,除主要位于歐美地區的發達經濟體之外,[7]亞洲地區39個WTO成員中已有21個加入了談判。相比之下,位于非洲、加勒比地區、太平洋地區的島國成員對此較為消極。再次,雖然加入談判的成員數量僅達到WTO成員總數的一半,但從貿易份額來看,這一比例已經超過世界貿易總量的90%。[8]在G20成員中,目前只有印度和南非仍尚未簽署這一《聯合聲明》。
表1 WTO成員參與電子商務諸邊談判情況
(截至2020年3月10日)
參加談判成員數量 | 成員類型 | 成員地理分布 | |||||||||
發達經濟體 | 發展中經濟體 | 轉型經濟體 | 最不發達經濟體 | 歐洲 | 亞洲 | 北美 | 中美/墨西哥 | 南美 | 大洋洲 | 非洲 | |
82 | 36 | 35 | 8 | 3 | 39 | 21 | 2 | 6 | 7 | 2 | 5 |
注:本表基于2019年聯合國發布的國家分類標準制作。目前世界上有36個發達經濟體,127個發展中經濟體(其中包括47個最不發達經濟體)和17個轉型經濟體。
資料來源:UnitedNations, World Economic Situation andProspects 2019, January 21, 2019, pp. 169-173.
第二,成員提交提案情況。截至2020年3月,WTO已收到有關電子商務談判的提案近50份。[9]從提案成員類型來看,同樣是發展水平高的成員更加積極。發達經濟體已經全部提交了單獨或者聯合提案。[10]相比之下,參加談判的3個最不發達成員尚未提交單獨提案,而是由乍得作為全部最不發達成員的代表提交了一份聯合提案。[11]從提案成員地理分布來看,除了主要位于歐美的發達經濟體之外,也同樣是來自于亞洲地區的成員較為積極。[12]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南非雖未加入談判,但共同提交了一份聯合提案。[13]這一舉動從側面說明WTO電子商務談判十分重要,不僅關乎談判成員,而且關乎因各種原因尚未加入的其他成員。這部分成員也會以合適的方式提請WTO關注它們的核心關切,希望在談判過程中能夠得到適當的考慮。
(二)各方關于焦點問題的立場
談判自啟動以來始終被置于“快車道”,截至2020年3月已舉行了七輪。各方在提升電子商務便利化和透明度、保護網絡消費者、促進中小微企業參與度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識,但在諸多關鍵問題上仍分歧明顯。
第一,美、歐、中三大經濟體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和范圍的理解并不一致。美國更加看重的是貿易的數字性質,核心在于跨境數據流動,并不特意區分貨物或服務貿易,傾向于用“數字貿易”術語取代“電子商務”,認為其他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界定過于狹窄,可能會影響這一術語在WTO框架內的使用;[14]中國認為美國所主張的數字化傳輸內容和服務方面的規則過于敏感和復雜,目前尚處于探討階段,將電子商務界定為互聯網平臺所支持的跨境貨物貿易及相關的支付和物流等服務,核心仍在于貨物貿易,側重于削減邊界貿易壁壘;[15]歐盟出于維護歐洲文化多樣性的考慮,提議將視聽服務徹底排除在談判范圍之外。[16]但美國對此并不認同,強調WTO應該保護包括視聽在內的數字貿易免受不公平待遇。[17]
第二,各方對關稅和國內數字服務稅的主張存在較大差異。在關稅方面,發達成員普遍主張永久禁征關稅,發展中成員立場較為分化。部分發展中成員贊同禁征關稅,如巴西。部分發展中成員對此極力反對,如剛加入談判的印度尼西亞。此外,尚有部分發展中成員迄今仍未明確表態,如中國。在國內稅費方面,雖然目前只有巴西的提案主張保留征收國內數字服務稅的權利,[18]但已有至少24個國家正在實施或者考慮啟動數字稅計劃。[19]復雜之處在于盡管這一權利屬于國家稅收主權范圍,WTO《聯合聲明》也對此予以確認,但美國強烈反對,為此美國已和法國發生了不小的貿易沖突。[20]
第三,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對跨境數據流動、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分歧嚴重。發展中成員普遍將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置于優先地位,為此可能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或將計算設施本地化、披露或轉讓源代碼作為在本地開展業務的前提條件。因此,提案中或是未涉及這部分內容,或是強調保留政策空間。然而,美國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禁止本地化要求視作消除壁壘的關鍵,認為過度重視網絡安全會導致阻礙數字貿易、扼殺數字經濟的嚴重后果。與此同時,美國將禁止披露、轉讓源代碼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和創新的必然要求,對例外情形容忍度極低。[21]歐盟、日本、加拿大等發達經濟體與美國的立場基本一致,區別僅在于相較美國更加認同監管的必要性,它們對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容忍度較高。
第四,歐美之間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路徑有所區別。歐盟將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作為基本權利,堅持采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高標準,為保護個人隱私可以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美國認為歐盟對“個人信息”[22]的定義過于寬泛,容易導致企業運作中的許多數據都被納入個人信息范疇,嚴重阻礙跨境數據流動,會對貿易產生巨大影響。鑒于歐美較難達成共識,美國提議加強機制之間的“互操作性”,確保不同成員的監管要求都能得到尊重和執行。[23]對此,歐盟主張WTO成員各自保護隱私措施的優先地位不受協定義務和承諾的影響,[24]即歐盟不會在談判中降低當前的隱私保護標準,因此仍會限制跨境數據的流動。
第五,中美之間對網絡設備和產品的非歧視待遇對立明顯。2019年9月,中國在第二份電子商務提案中提議禁止成員在這一領域采取歧視做法,主張若無合法公共政策目標,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對網絡設備和產品實施斷供等限制性措施,不得干預對此類設備、產品和技術的選擇。[25]這一提議顯然與以華為為代表的中國高科技企業接連遭遇美國施加的歧視待遇密切相關。雖然目前只有中國提案涉及這一問題,但中美在此問題上的直接對立,必然給談判增加了不少困難。
除上述分歧外,發展中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成員十分強調自身在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中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制度、能力、經驗等方面存在限制,[26]對保留公共政策空間有更高要求。整體而言,發達成員側重于打造開放的數字貿易環境,主張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而發展中成員側重于提高電子商務便利化水平,強調自身發展需求的重要性,重視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對互聯網開放持相對懷疑立場。
二、WTO電子商務談判的分歧原因
盡管各方深知正在進行的電子商務談判對世界經濟和WTO未來的重要性,但跨境數據流動、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隱私保護等棘手議題迄今未能進入實質性談判階段。究其本質,在于分歧背后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這取決于談判方對自身利益和價值目標的考量。
(一)各方關于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訴求各有不同
經濟利益向來是影響各方立場的重要因素。美國之所以不遺余力地尋求數字貿易市場的開放性是因為美國已經具備巨大的先發優勢。[27]一個更加自由、開放的數字貿易市場有利于美國充分發揮其競爭力。[28]但問題在于,美國利益并不等同于他國利益。
第一,關稅。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報告顯示,因WTO電子商務關稅禁令而產生的關稅收入損失的95%都是由發展中成員承擔。[29]這一事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釋為何發展中成員普遍對電子商務關稅禁令持懷疑立場。同樣,這也不難理解為何報告中列出的受損最為嚴重的五個成員至今未表態支持禁令永久化。[30]印度更是與同樣未簽署《聯合聲明》的南非在聯合提案中質疑禁征關稅決定的合理性,指出數字貿易的發展會不斷侵蝕傳統貿易,導致傳統貿易的關稅收入持續下降。[31]
第二,國內稅費。雖然WTO確認了成員擁有以符合WTO協定的方式征收內部稅費的權利,但自2018年歐盟及其他一些國家擬推進數字稅立法以來,美國與他國間就征收數字稅問題發生的緊張對峙表明,行使該權利會遭遇美國的強大阻力。根據UNCTAD的報告,全球70個最大的數字平臺中,中美兩國所占市值總和達到90%,歐洲僅占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總和僅占1%。[32]在這其中,美國無疑擁有最大份額。數字服務稅一旦開征,美國互聯網巨頭將首當其沖,而開征該稅種的國家將會獲得十分可觀的稅收收入。[33]因此,即使誠如馬克龍所言,“法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可以自行決定稅收規則,”但美國仍會對此橫加阻攔。
第三,國內產業發展。一方面,數字經濟的確為發展中成員創造了新的融入世界經濟的機會;另一方面,發達成員在利用數據和前沿技術方面的能力遠超發展中成員。發展中成員必須努力在不被邊緣化的基礎上考慮如何更好地創造和獲取數字經濟的價值,同時還需十分謹慎地避免本國新興產業和那些易受電子商務運作模式影響的傳統產業遭受重大沖擊。一味提高電子商務的自由開放水平,非但不能改變當前價值和數據高度集中在少數幾個全球性平臺和跨國公司的現狀,反而會加劇資源和財富集中的惡性循環。因此,發展中成員普遍對網絡開放持保守立場,突出強調自身存在諸多不足,希望擁有充分的政策空間,以保障國內穩定就業,實現自身產業結構調整。
(二)各方對安全概念的理解和不同安全利益的排序存在差異
安全層面的考慮對所有成員來說都是重中之重,區別在于對安全范圍的理解以及對不同層面安全利益的排序不同。在全球化電子商務環境中,跨境數據流動雖然孕育出新產業、新價值、新機遇,但也伴隨著各種風險和挑戰。對風險的不同認知以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的考量是產生分歧的重要原因。
第一,數據安全。電子商務活動中傳輸的數據不僅有企業數據,還包括個人數據。前者關乎企業創新價值,后者被視為隱私范疇。數據可以創造巨大價值,被視為重要的戰略資產,但各方圍繞數據安全的核心關切并不相同。例如,歐洲將保護隱私置于較跨境數據流動更優先的地位,為此可限制個人信息流向保護標準不足的國家。但在美國看來,貿易規則最重要的目標是消除貿易壁壘,過度強調個人數據安全會阻礙跨境數據流動,是貿易保護主義的表現。與此同時,美國的立場也不乏爭議。因擔心企業專有信息泄露會削弱其技術領先優勢,美國主張嚴格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為確保萬無一失,《美日數字貿易協定》在《美墨加三國協定》(USMCA)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例外條款,[34]以國際法中“自裁決”性質的表述和對“基本安全利益”不進行限定的方式,使美國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他國看來,這類規則很可能被異化為采取單邊措施的工具。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將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推向極致,不僅會阻礙技術的正常傳播,也會與國家安全的監管要求相沖突。
第二,網絡安全。一方面,網絡空間的確容易滋生各種形式的犯罪;另一方面,這一新疆域中的權力博弈和數據爭奪日趨激烈,使得網絡安全議題備受關注。分歧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貿易規則和網絡空間治理在客觀上存在一定沖突。強大的利益相關者會盡可能強加互聯網開放要求,抵制保障網絡安全所需要的公共政策空間。其二,不少發展中成員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物聯網安全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若放任跨境數據流動,可能會被輕易攻擊,引發政治、經濟、軍事等多領域的安全風險。基于此,發展中成員十分注重網絡安全,為此會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其三,美國不斷伸展的“長臂管轄”加重了他國對網絡安全的擔憂。2018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賦予美國執法機關調取美國企業存儲在境外服務器上的用戶數據的權力。該法案嚴重削弱了其他主權國家對各自境內數據的控制權,導致他國紛紛出臺類似法案以進行回應的同時,持續加強本國互聯網管制和網絡安全建設,使得國家間政策協調更加艱難。
第三,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所有成員的核心關切,但問題在于很難對此予以明確界定。在判斷標準上,需結合國家任務或目標來加以權衡,各國會有不同理解且非一成不變,因此,國家通常會保持一定的理性和克制,盡可能避免因過多觸發國家安全條款而破壞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但是,當前各方關于這一問題的矛盾尤為尖銳。一方面,在部分非西方國家看來,一些西方國家策略性地利用互聯網來對抗它們(特別是通過社交媒體),可能會危及其國家政權,因此它們抵制跨境數據自由流動,[35]這與發達成員倡導的網絡開放產生沖突。另一方面,自特朗普上任以來,美國的國家安全內涵出現了實質性拓展,經濟競爭逐步等同于國家安全。美國頻繁以此為名對他國施加單邊制裁,使對這一概念的理解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混亂。《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中的安全例外條款則是美國將拓展后的國家安全概念滲透至雙邊協定的重要嘗試。[36]美國在抨擊他國以國家安全名義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同時,卻縱容自己不斷拓展這一概念的內涵,將此作為保護主義的工具,使談判更加復雜。
(三)價值文化層面的分歧增加了達成共識的難度
成員之間價值文化的差異也是造成分歧的重要因素,歐美在隱私權保護路徑上的分裂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隱私權與跨境數據流動背后的自由市場理念及政府收集數據的公共需要,這三者應該如何進行價值排序?復雜的是,價值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倫理習慣,它的變化十分緩慢。因此,源于價值文化的分歧很難在短期內消除,從而構成美歐達成共識的重要障礙。
第一,個人隱私權與自由市場理念。在歐洲,隱私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條和第8條為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提供了直接依據,[37]《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正源自于此。但在美國,自由市場的文化根源更加根深蒂固。人們普遍不太信賴大政府和權威,傾向于鼓勵市場自行運作。在隱私權保護路徑上,真正來自聯邦政府層面的監管較少,而是主要依靠行業監管和自律原則。[38]此外,隱私權也從未明示于美國憲法和修正案之中,未能為保護個人信息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39]一些州憲法中雖然包含隱私權條款,但與《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為歐盟公民提供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相比,美國的保護路徑顯得分散且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就像是一件令人困惑的拼湊品。[40]接連發生的美國互聯網巨頭泄露用戶信息事件,[41]更是驗證了歐盟對美國隱私保護的擔憂,從而使雙方的和解之路更加漫長。
第二,個人隱私權與政府收集數據的公共需要。大數據技術使得數據可以在公共和私人系統上被輕易收集,隨之而來的是政府與公民、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力、權利及利益的激烈碰撞。2001年“9·11”事件后,美國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擴充情報部門、調查機構和安全力量,陸續出臺數個國家安全法案,授權政府對公民實施廣泛監控,收集大量個人信息。[42]在美國國家安全部門看來,監控計劃收集的情報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用于保護美國免受各種威脅。但在歐洲看來,美國政府以反恐為由,在合法性未經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批準之前就實施大規模的監控項目,是公然踐踏他國主權并且嚴重侵犯他國公民隱私。這種分歧同樣與隱私權的價值排序存在關聯。
(四)大國競爭態勢更加劇了談判過程中的對立和矛盾
目前中美經濟實力差距日益縮小,美國逐漸從地緣政治角度來看待中國的經濟崛起,將同意中國加入WTO視為重大的戰略錯誤,為美國培養了一個可怕的競爭對手。[43]在此背景下,美國越來越無法接受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和WTO利益分配格局。這一轉變,至少從兩方面增加了談判的復雜性。
第一,談判在一定程度上被異化為發展中國家地位的改革戰場。為重新平衡WTO的利益分配格局,確保美國主導地位不被超越,美國意圖大幅削減擁有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的發展中成員數量,提升WTO內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遏制發展中成員利用S&DT來獲取競爭優勢。為此,美國聯合發達成員向發展中成員的S&DT資格發起全面挑戰。[44]但若要修改當前的S&DT規則,需要取得所有成員共識,短期內很難實現。相比之下,新議題談判較少溯及既往,各方在S&DT的權利和義務都將取決于正在進行的談判,因此成為圍繞S&DT角力的新戰場。美國在改革文件中指出,新議題談判是未來WTO處理S&DT問題的試金石。[45]美國駐WTO大使丹尼斯·謝伊(DennisShea)強調,要達成高標準的電子商務協定,所有談判方應當承擔相同水平的義務。[46]鑒于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之間的數字鴻溝,美國若執意于這一目標,無疑會使談判前景十分黯淡。
第二,談判內含美國遏制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特殊意圖。在美國看來,中美在高科技領域的爭奪關乎兩國競爭格局的走向,為此聯合盟友在WTO內外通過加強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力度、對以華為為代表的中國高科技企業實施限制措施等手段,打壓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WTO電子商務談判也同樣被美國視為維護技術領先地位的重要場合。美國所主張的禁止本地化、轉讓源代碼要求,均與此目的直接相關。而《美日數字貿易協定》較USMCA新增的兩條重要條款,[47]也是為了進一步防范“技術盜竊”和“強迫轉讓技術”風險,具有針對中國的意味。這些美式規則極可能被納入當前WTO談判中。為應對美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中國提出禁止針對網絡設備產品的歧視。兩國競爭的加劇使該領域的談判難度進一步增加。
三、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及中國的應對
國家間的貿易政策協調逐漸走向邊界之后,各國的特性和差異會進一步放大。開放全球經濟的邏輯必須與民族國家的自主權在更深的層面上加以平衡,單純的商業邏輯絕非決定對外經濟政策的唯一因素。各方能否跨越現實分歧,打破談判僵局,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又會走向何方,以下將從多邊和區域層面對此加以展望。
(一)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
多邊層面的談判停滯不前,必然會催生區域層面的規則,以滿足不斷上升的數字經濟一體化需求。從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來看,目前歐美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
第一,無論是多邊還是諸邊談判,要達成美國期望的雄心勃勃的電子商務協定,可能性并不大。下一階段的貿易政策議程將更多地轉向邊境后措施,對一國經濟主權和政策空間的限制必須存在能被大眾感知到的必要性,且應符合一定的比例原則,否則很難在國內層面獲得支持。美國若以高標準為目標,這一愿景注定將面臨多重挑戰。首先是發展中成員的抵制。美國堅持的高標準是推行數字貿易高度自由化,談判成員承擔相同水平的義務。然而,漠視發展中成員的風險和挑戰,無視數字鴻溝的現實,必然會遭遇發展中成員的集體抵制。其次是歐洲盟友的挑戰。根據歐洲國際政治經濟中心發布的《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部分歐洲國家同樣實行嚴格的數字貿易政策,法國和德國的限制指數排在前十五位。[48]英國脫歐后,隨著法德在歐盟中的話語權進一步提升,歐美間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再次,數據控制權的爭奪。作為數字經濟時代最寶貴的戰略資源之一,各方都不會輕易放棄對數據的控制權。[49]這必然會導致沖突加劇,從而增加談判難度。最后,國內社會的壓力。接連發生的互聯網平臺泄露用戶數據事件引發各國民眾對保護個人信息的強烈關注,要求對數字平臺加強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未來美國互聯網還能否像目前一樣自由和開放,也將取決于其國內各種勢力的博弈。
第二,短期內較務實的路徑是先達成有限的諸邊協定,未來或可借鑒《貿易便利化協定》(TFA)模式[50]達成全面的諸邊協定。自談判以來,美國曾數次提議將中國排斥在外,以便實現高標準的談判目標。然而,這一提議顯然不具備現實的可行性。首先,中國擁有十分龐大的電子商務市場。[51]將中國貿然排斥在協定網絡之外,意味著要承擔失去一部分中國市場份額的風險,并不符合其他成員的最佳利益。歐盟就明確表示,WTO電子商務談判不能缺少中國。[52]其次,新興發展中經濟體普遍采取較嚴格的數字貿易政策。DTRI排在前五位的除了中國,還有俄羅斯、印度、印度尼西亞和越南,而印度之外的其余四國都已加入談判。因此,美國若要堅持高標準,僅將中國排除在外還遠遠不夠。再次,全球經濟中心正向新興發展中經濟體轉移。[53]與此同時,數字開放度較高的經濟體卻大多規模較小。[54]若為實現更高標準而大幅削減談判成員范圍,放棄全球最有活力的電子商務市場可能性并不大。因此,最務實的選擇是在分歧較小的領域先確立基本的電子商務活動規范,達成一項有限的諸邊協定。若要達成更加全面的諸邊協定,TFA模式最具借鑒價值。發展中成員選擇履約過渡期間的靈活性較為充分,談判空間相對寬裕,與發達成員彌合分歧的可能性會相應提高。但能否取得成果,關鍵仍在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成員是否認同這樣的靈活性。
第三,USMCA的數字規則將會在美國主導的RTA中得到廣泛推廣。在特朗普上任以來所開展的自貿協定談判中,數字貿易都是其中重點議題,但真正質的飛躍體現在USMCA中。[55]一是USMCA用“數字貿易”取代了“電子商務”術語,并規定禁止對數字產品加征關稅;二是USMCA采用迄今最嚴格的標準,以保障跨境數據流動、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56]三是USMCA限制互聯網平臺對其托管或處理的第三方內容的民事責任,以促進數字貿易平臺發展。[57]這些規則可提升數字貿易市場的自由度和開放度,充分發揮美國互聯網行業的競爭優勢。互聯網協會貿易政策主管喬丹·哈斯曾表示,USMCA的數字貿易規則是“黃金標準”,應該被復制到包括WTO電子商務協定在內的其他貿易協定中。[58]《美日數字貿易協定》正是在USMCA基礎上繼續提升專有信息保護標準,最大限度地保留國內政策的靈活性。未來美國仍會通過自貿協定談判,不斷滲透美式數字貿易規則。據《美國貿易內參》報道,美國和巴西正商討簽署類似于USMCA的廣泛協議。[59]即將啟動的美英貿易談判,數字貿易也是其中的重點議題。[60]此外,美國正與肯尼亞討論簽署非洲大陸的自貿協定模版,并將此視為兩國數字貿易合作的重要機會。[61]
第四,歐盟GDPR模式可能會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制度模版。在這一問題上,加拿大、日本等美國盟友面臨在美歐之間進行選擇的現實難題。從提案來看,這些成員的立場似乎更接近于美國。但從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與歐盟分別進行的自貿協定談判來看,對歐盟隱私保護路徑的認同度并不低。[62]未來在歐美隱私保護路徑的爭奪中,歐盟可能會占據上風。首先,隨著公民隱私保護意識的提升,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好商業資本利益和隱私權的關系,繼而會影響到貿易政策的制定邏輯。其次,隨著國家捍衛數據主權的意識提升,會有更多國家限制數據跨境自由流動。GDPR基于隱私保護目的限制公民數據不被傳輸到保護標準不足的國家,恰好是限制數據跨境流動的正當理由,且因關涉基本人權,有較高的認可度。再次,在規范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領域,美國迄今缺乏統一連貫的制度體系,仍由聯邦、州法律、行業最佳實踐甚至私人標準共同拼湊而成。[63]相比之下,歐洲從《基本權利憲章》發展而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已經形成了一整套清晰的指令,適用單一的泛歐法律而非各國的不同標準,顯然比美國的立法路徑更具有吸引力。
(二)中國的應對
在全球化數字經濟時代,雖然擁有龐大電子商務市場的中國被邊緣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在歐美正意圖引領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之際,采取怎樣的應對策略對于中國未來在數字經濟一體化中的地位和融入世界經濟的深度至關重要,也會影響到中國參與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能力。
第一,注重發揮自身在當前諸邊談判中的作用。雖然美國屢次施加壓力,要求達成雄心勃勃的電子商務協定,但共識原則和成員發展水平的差異決定了WTO不可能成為制定超高標準的合適場所。即便是新議題談判,仍應照顧到各方國情、發展水平和制度能力的不同,平衡好削減壁壘、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等目標的關系。但難點在于,如今發達成員正試圖改革WTO發展中成員根據SD&T規則擁有的全面靈活性。特別是在RTA不斷涌現之際,自貿區內外的發展中成員之間會自然產生利益分歧,容易導致在WTO內部的立場分化。因此,中國必須努力團結發展中成員,在談判過程中擱置分歧,共同抵制發達成員不公平的談判主張,絕不能在根本利益上行短視之舉。
第二,與發展中成員間的電子商務規范應堅持包容性。國際社會中的大多數仍是發展中成員,雖同樣受益于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但在利用數據和數字平臺時面臨諸多限制。對這部分成員來說,加強國際合作,擁有必要的基礎設施以確保聯通的可負擔性和可靠性十分重要,尚無能力實施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這也是眾多發展中成員特別是最不發達成員迄今未加入談判的重要原因。但若游離于貿易協定網絡之外,無疑會越來越邊緣化,加劇全球數字經濟的割裂程度。因此,類似RCEP更具包容性和多元化的規則建設路徑仍然不可或缺。中國與發展中成員簽署協定時,應側重促進合作與發展、具備靈活性的電子商務條款,核心在于提升電子商務便利化和透明度、持續削減壁壘,保護網絡消費者免受欺詐、促進中小微企業參與數字經濟。
第三,實現保障國家安全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之間的平衡。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規范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規則正在形成之中。從中國目前締結的協定來看,電子商務條款的核心仍在貨物貿易領域,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存在較多空白。若一味規避這一問題,會導致中國與發達成員的規則分歧愈發難以彌合。無論是當前的電子商務諸邊談判,還是即將開展的中美第二階段貿易談判以及未來和歐盟的自貿協定談判,都極有可能陷入僵局。不可否認,跨境數據流動給國家安全帶來諸多挑戰,但從中國進一步融入全球數字經濟的前景來看,要盡可能平衡好國家安全和跨境數據流動的關系。一是借鑒美國經驗,充分運用例外條款來保障國家安全所需的政策空間;[64]二是借鑒歐盟GDPR,為保護個人信息可適度限制跨境數據流動。[65]這樣有利于防范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帶來的安全風險。
第四,力爭在跨境電商領域建立真正公平的規則框架。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跨境電商交易規模仍在持續擴張。歐美在這一領域并無顯著優勢,中國有機會引領全球跨境電商規則向真正公平的方向發展。首先,跨境電商在通關、物流、支付、稅收等環節仍有繼續提升便利化、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空間,可結合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和阿里巴巴、京東等全球領先電商的成熟經驗,將好的做法通過規則確立下來,推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向更高水平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商業模式創新。其次,跨境電商涉及大量的跨境數據流動,中國可在試驗區內積極探索平衡國家安全、網絡安全和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可行方案,視情形、分階段在RCEP、“一帶一路”等區域經濟合作伙伴中推廣。再次,可適當引入當前電子商務諸邊談判中各方擁有廣泛共識的談判成果,促進全球跨境電商規范的整合。最后,中國在跨境電商實踐中的有益經驗,也可通過規則向外輸出,供廣大發展中國家參考,推動全球經濟向更加平衡的方向發展。
第五,致力于在全球層面提升電子商務監管合作水平。在多邊治理框架誕生之前,提升全球監管合作水平對減少監管沖突至關重要。因此,建立一套兼容不同制度的基線是有價值的。[66]二十國集團(G20)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首要論壇,應當在這一領域有所作為。2019年6月,G20大阪峰會發布了《數字經濟大阪宣言》,提出數字經濟治理“需要可互操作的標準、框架和監管合作”。但僅有政治共識還不行,G20數字經濟工作組和數字經濟部長級會議應在此基礎上,將宣言轉化成可操作的實施指南,切實降低不同地區的監管異質性。因此,G20需要充分利用機制優勢,成為聯動七國集團(G7)峰會、金磚峰會、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峰會、WTO等機制的紐帶,讓這一議題獲得更多討論機會。在此過程中,中國應當積極扮演好協調者的角色,幫助推動不同治理機制間的互動和接軌,提升電子商務監管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為完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作出中國貢獻。
結 束 語
數字經濟正在成為驅動世界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未來幾年將是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期。對WTO和中國來說,能否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關系到WTO在未來全球貿易秩序中的地位以及中國在數字經濟治理格局中的地位。為此,需要在WTO框架內外進行更多探索。
首先,G20機制與WTO的政策聯動。2019年G20大阪峰會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問題的討論應以建立國際貿易規則為目標,呼吁在WTO第十二屆部長級會議上取得實質進展。這說明G20正致力于實現峰會議程與WTO談判的對接,讓峰會共識助推電子商務談判。但要真正富有成效,兩大機制的政策聯動不能僅停留于此,仍需深入到成員方的國內政策協調,通過具體路徑減少不同監管措施的異質性,才有可能形成通往國際協定的必要共識。[67]
其次,WTO在變革期間的定位。從現階段來看,WTO若要實現體制性變革,尚缺乏必要的政治領導力和共識凝聚力,打破僵局還需要等待更多時間,但這不意味著它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作為國際貿易領域最重要的多邊機制,WTO的價值不應僅止于談判、監督和爭端解決,還在于它能為所有成員提供可以長期對話的平臺,為加強彼此溝通與合作創造機會,以便更好地處理全球電子商務問題。認清這一點,有助于我們進行更佳規劃,讓WTO在漸進變革期間也能更好地體現出它的價值。
再次,中國在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中的角色。當前這一領域的領導力主要分布在美國、歐盟、中國和日本這四大經濟體中,中國作為其中唯一的發展中經濟體,若要發揮更大作用,必須充分發掘這一身份的內在價值,在數字貿易政策上提出能吸引廣大發展中成員的方案,并幫助它們實現擺脫貧困的目標。不少發展中成員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方面存在嚴重限制,確保聯通的可負擔性和可靠性是參與互聯網經濟的第一步。在此基礎上,完善物流供應鏈、電子支付等服務。例如,阿里巴巴基于電商和數字普惠金融的精準扶貧做法讓落后地區民眾與外部市場實現便捷連接。中國應努力成為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間的橋梁和紐帶,為彌合數字鴻溝、促進均衡發展提供中國智慧。
[1]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報告,2018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出口達到2.9萬億美元,占全球服務出口總額的50%,較2005年增長2倍多,遠超整體服務的出口增速。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 (Overview),July, 2019, p. 6。
[2] WTO電子商務談判成員大多未區分“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這兩個概念。因此,若未特別說明,本文對這兩者也不作嚴格區分。
[3] José-Antonio Monteiro and Robert Teh, “Provisionson ElectronicCommercein RegionalTradeAgreements,”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une 2017, pp. 5-6.
[4] Adam Behsudi, “WTO E-commerce Talks Could be a Long Slog,” POLITICO Morning Trade, November 8, 2019, https://www.politico.com/newsletters/morning-trade/2019/11/08/wto-e-commerce-talks-could-be-a-long-slog-782169.
[5]貝寧、肯尼亞、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亞、喀麥隆、菲律賓陸續加入《聯合聲明》,談判成員數量目前增加至82個。參見WTO, INF/ECOM/18, April 1, 2019; WTO, INF/ECOM/37, July 19, 2019; WTO,INF/ECOM/38, July 19, 2019; WTO, INF/ECOM/47,November 22, 2019; WTO, INF/ECOM/48, December 10, 2019; INF/ECOM/50, February 3, 2020。
[6] 17個轉型經濟體中有8個簽署了《聯合聲明》,參與率為47.1%;80個發展中經濟體(此處已去除最不發達經濟體)中有35個簽署了《聯合聲明》,參與率為43.8%。
[7] 36個發達經濟體有31個位于歐洲、2個位于北美、2個位于大洋洲、1個位于亞洲。
[8]聯合國:《國際貿易與發展》,2019年7月25日,第12頁。
[9]由15個成員單獨提交的一份或者數份提案以及若干份聯合提案組成。在15個成員中,6個為發達成員(歐盟作為一個整體),9個為發展中成員。
[10]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均提交了單獨提案,其中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還加入了若干聯合提案。瑞士、冰島和挪威尚未提交單獨提案,而是加入了他方提交的聯合提案。
[11] WTO, WT/GC/W/787, November 21, 2019.
[12]從單獨提案情況來看,除發達成員之外,有9個發展中成員提交了單獨提案,分別是中國、中國香港、中國臺北、新加坡、韓國、巴西、俄羅斯、烏克蘭、科特迪瓦,其中5個都來自亞洲地區。
[13] WTO, WT/GC/W/774, June 4, 2019.
[14]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15] WTO, INF/ECOM/19, April 24,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的界定方式與中國在WTO內的主張基本一致。
[16] WTO, INF/ECOM/43, October 15, 2019. 中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也將視聽、出版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排除在外。因此在這一點上,中國與歐盟立場較為相似。
[17]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18] WTO, INF/ECOM/27, April.30, 2019.
[19]Tim Bradshaw, “Countries Vow to Press ahead with Digital Taxes Despite U.S.Threat,” FinancialTimes, December 5, 2019,https://www.ft.com/content/6529014c-169a-11ea-9ee4-11f260415385.
[20] 2019年7月11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一項向全球數字服務商征收數字服務稅的法案。美國動用《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款,對法國這一做法發起調查并在隨后的認定結果中表示該稅收具有歧視性,會給美國商業造成沉重負擔,因此提議向法國加征商品關稅。2020年1月,雙方在達沃斯論壇期間商定暫停關稅升級,等待經合組織就數字稅問題達成協議。
[21]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22]歐盟在提案中沿用了GDPR中有關個人信息的定義,將此界定為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與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參見WTO, INF/ECOM/22, April 26, 2019。
[23] WTO, S/C/W/382, June 17, 2019.
[24] WTO, INF/ECOM/22, April 26, 2019.
[25] WTO, INF/ECOM/40, September 23, 2019.
[26] WTO, WT/GC/W/787, November 21, 2019.
[27]目前在占據全球總市值約2/3的前七大互聯網科技巨頭公司中,有五家來自美國,分別是微軟、蘋果、亞馬遜、谷歌、臉書。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價值創造和捕獲: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2019年9月,第3頁。
[2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報告,若能進一步消除他國數字貿易壁壘,有望拉動美國實際GDP增長0.1%—0.3%(約167億美元—414億美元),推動工資上漲0.7%—1.4%,在一些數字密集型行業可增加40萬個工作崗位。參見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Economies, Part 2, August, 2014, pp.103-104,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85.pdf。
[29]自該禁令實施以來,發展中成員的年均關稅收入損失約為100億美元,其中最不發達成員的損失約為15億美元,而高收入成員的損失僅為2.89億美元。Rashmi Banga, “Growing Trade i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Implications for the South,”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February,2019, pp. 17-20。
[30]按WTO最惠國稅率計算,五個受損最嚴重的成員方是中國、印度、泰國、墨西哥、巴拉圭。
[31] WTO, WT/GC/W/774, June 4, 2019.
[32]參見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 價值創造和捕獲: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第6頁。
[33]跨國數字企業在歐盟的平均稅率僅為9.5%,傳統行業平均稅率為23.2%。若開征數字稅,法國每年將增加約5億歐元的稅收收入,英國每年將增加約4億英鎊的稅收收入。
[34] Agreement betwee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Article 4. 該條款第一句規定禁止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許接觸該方判定的(it determines)與其基本安全利益相抵觸的任何信息;第二句規定不得阻止一方采取它認為的(it considers)為履行其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安全或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該方判定的”“它認為的”是國際法中“自裁決”性質的表述方式,旨在將“基本安全利益”的裁量權交由本國而非第三方行使,以保留本國經濟主權。與此同時,條款并未對“基本安全利益”定義或進行范圍限定。
[35] Sally Adee, “The Global Internet is Disintegrating. What Comes Next?” BBC, May 15, 2019, https://www.bbc.com/future/article/20190514-the-global-internet-is-disintegrating-what-comes-next.
[36] GATT第21條將一般安全例外基本限定于軍事和國防領域。2019年4月,WTO就烏克蘭和俄羅斯有關國家安全的爭端作出里程碑式的裁決。《美日數字貿易協定》未對基本安全利益作出限定,未來美日數字貿易中的安全例外將不再限于軍事和國防領域。
[37]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0/C364/01), Charter II, Article 7 & 8.
[38]政府根據行業和收集的數據類型來制定不同的隱私保護標準,由企業層面負責執行,以此來平衡商業需求和保護隱私的需要。
[39]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案例中通常被解釋為個人隱私不受政府官員的無理搜查和查封,但它并不適用于私人企業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
[40] Robert Wolfe, “Leaningabout Digital Trade: Privacy and Ecommerce in CETA and TPP,” World Trade Review,March 2019, pp. 69-70.
[41]例如,臉書大規模用戶信息泄密事件、亞馬遜涉嫌利用平臺第三方商家收集個人信息牟利事件、谷歌“夜鶯計劃”等。
[42]根據《愛國者法案》第215條規定,檢察官和情報單位可以在未經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電話、網絡通訊以及金融交易進行監控;《外國情報監控法案》修正案702條款為美國政府情報機構獲取位于美國境外的非美國公民的外國情報提供便利。正是這一法案為美國國家安全局的“棱鏡計劃”提供了授權,能夠對即時通信和既存資料進行深度監聽。
[43] Robert E. Lighthizer, “Testimony before the U.S.-China Economic and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Evaluating China’s Role in 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 over the Past Decade,” U.S. – 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Commission, June 9, 2010.
[44]柯靜:《新一輪世貿組織特殊和差別待遇之爭及其前景》,《現代國際關系》2019年第8期,第28頁。
[45] WTO, WT/GC/W/757/Rev.1, February 14, 2019, p. 11.
[46] Inside U.S. Trade, “Shea: Cross-border Data Flows ‘Lifeblood’ of DigitalEconomy,” Vol. 37, No. 21, May 24, 2019, p. 56.
[47]除了上文提到的安全例外條款,《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中還增加了加密信息和通信技術產品條款,明確禁止他方要求轉讓或者提供使用加密技術的通信技術產品的專有信息。參見Agreement betwee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Article 21。
[48] ECIPE, Digital TradeRestrictiveness Index, April 4, 2018, pp. 4-7.
[49]以歐盟為例,2020年歐盟公民數據價值有潛力增長至每年1萬億歐元。默克爾在演講中公開敦促歐洲須從美國硅谷科技巨頭手中奪回數據控制權。Guy Chazan, “Angela Merkel Urges EU to Seize Control of Data from U.S.Tech Titans,” FinancialTimes, November 13, 2019,https://www.ft.com/content/956ccaa6-0537-11ea-9afa-d9e2401fa7ca。
[50] TFA是WTO成立以來的首個多邊貨物貿易協定。履約方式分為三類:A類措施,立即執行;B類措施,一定過渡期后執行;C類措施,一定過渡期且提供技術援助后執行。
[51]中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在2022年將達到1.8萬億美元,為同期美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的兩倍多。Diginomica, “US E-commerce Firms Eye up China and India as Hugely Lucrative, but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April 22, 2019, https://diginomica.com/us-e-commerce-firms-eye-up-china-and-india-as-hugely-lucrative-but-increasingly-challenging。
[52]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Business Groups Emphasize Data Flowsas E-commerce Talks Resume,” June 24, 2019.
[53]2019年全球零售電子商務銷售額增長的前十位除加拿大之外,另外九個均為發展中經濟體,而其中七個都排在DTRI的前十五位,分別是阿根廷、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俄羅斯、韓國。“Asia-Pacific B2C E-Commerce Market 2019F:Asia-Pacific is the World's Top Region in Online Retail Sales,” Business Insider, October 2019, https://markets.businessinsider.com/news/stocks/asia-pacific-b2c-e-commerce-market-2019f-asia-pacific-is-the-world-s-top-region-in-online-retail-sales-1028626963。
[54]如新西蘭、冰島、挪威、愛爾蘭、中國香港。ECIPE, Digital TradeRestrictiveness Index, April 4, 2018, pp. 6-8。
[55]確切地說,這一飛躍應追溯至奧巴馬時期。TPP作為奧巴馬時期亞太經濟政策的重要抓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美國主流精英階層對維護美國主導地位的共識,其生命力并不會因為特朗普退出而消失,USMCA的數字貿易規則基本沿襲了TPP中的相關規定。
[56] USMCA, Chapter 19, Article 19.11 & 19.12 & 19.16.美韓自貿協定(修訂版)雖首次突出信息自由流通的重要性,規定應避免阻礙信息跨境流動,但這種措辭并不具備實質約束力。此外,該協定未明確禁止數據本地化。參見KORUS FTA Final Text, Article 15.8。
[57] USMCA, Chapter 19, Article 19.17.
[58]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Internet Association sees Digital Opportunitiesin U.S. – Kenya Trade Deal,” February 7, 2020.
[59]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Brazilian Official Says Country isReady for ‘USMCA-like’ Trade Deal with U.S.,” November 7, 2019.
[60]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Chamber, CSI Propose U.S.-UK ServicesTrade Priorities,” November 8, 2019.
[61]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Internet Association Sees Digital Opportunitiesin U.S. – Kenya Trade Deal,” February 7. 2020.
[62]例如,歐盟—加拿大自貿協定(CETA)并未明確規定數據本地化問題,但卻制定了隱私保護的高標準。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Analysts: U.S., World Need Privacy Standards for Digital Trade to Move Forward,” November 1, 2019。
[63] Shelby L. Wallace,“Rethinking Data Securit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Uand the United States’ Approach to Data Security and Building Transnational Standards with Transparency and Uniformity,”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 Vol. 34, 2016, pp.458-460.
[64]例如,上文提到的《美日數字貿易協定》,美國通過寬泛的不進行任何限定的安全例外條款,充分保留了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甚至采取單邊政策的靈活性。
[65]雖然美國指責GDPR對個人信息的定義過于寬泛,但歐盟不會輕易妥協。借鑒這一規定,中國也可與歐盟在這一問題上共同應對美國的壓力。
[66]例如,1980年經合組織發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跨境流通指南》成為歐美乃至亞洲部分國家隱私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基礎,對歐美后來在隱私保護領域實現高水平的監管合作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根據美國商務部與歐盟委員會2015年達成的《歐盟—美國隱私護盾框架》,只要美國企業遵循美國商務部制定的隱私護盾框架的各項要求,就無須歐盟數據保護機構對其數據傳輸采取事先批準等措施。
[67]例如,G20《數字經濟大阪宣言》以及美國、日本的電子商務提案都提出加強不同監管機制間的互操作性,但這必須建立在彼此大致相同的監管標準基礎上。若標準之間的差距過大,這種深層次的監管合作也就無從談起,對WTO談判的助推作用也將很有限。
【內容摘要】 經濟活動的日益數字化創造出全新的電子商務運作模式,也引發新的貿易摩擦和監管問題,因此多邊治理框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諸邊談判已經開啟,但各方在經濟、安全、價值文化層面存在諸多分歧,大國競爭的地緣政治因素又進一步增加了談判的復雜性。能否取得成果,關鍵在于各方是否認識到WTO改革的宗旨不僅是推動貿易自由化,而且關注全球數字鴻溝這一現實。只有承認國情的多樣性,厘清國家間政策協調與國內政策空間的邊界,才有可能打破談判僵局。在多邊規則框架產生前,區域數字貿易規則仍會不斷涌現,數字經濟治理碎片化將會持續加劇,監管沖突現象也將更加頻繁。為了應對這些挑戰,除了努力團結發展中成員在當前諸邊談判中擱置分歧、共同抵制發達成員不公平的談判主張外,中國還需要平衡好保障國家安全和促進跨境數據自由流動之間的關系,力爭在自身具有優勢的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引導建立真正公平的統一規則框架。為減少監管沖突帶來的風險,加強全球層面監管合作是協調不同監管機制和凝聚共識的必然路徑。
【關鍵詞】 數字貿易規則 跨境數據流動 國家安全 WTO
【作者簡介】 柯靜,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上海 郵編:200020)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極大地改變了商品和服務市場的運作方式,國際貿易日益受到經濟活動數字化的影響。[1]未來電子商務[2]在國際貿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將愈發重要,各國都需處理好貿易政策和互聯網治理之間的關系。然而,作為一種新興商業運作方式,電子商務可在無形中輕易跨越地理邊界進行交易并覆蓋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的特殊性質,給國家領土概念和管轄權帶來了極大挑戰,導致各方政策協調變得尤為困難。因此,盡管WTO在1998年就通過了《關于全球電子商務的宣言》,卻未能產生專門規范電子商務的多邊協定,仍然主要依靠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信息技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來加以協調,留下了大量監管真空。
面對電子商務領域日益增長的治理需求和多邊規則的滯后現狀,電子商務條款被越來越多地納入各項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Trade Agreement, RTA)中。截至2017年5月,向WTO通報并生效的RTA共有275個,其中75個包含電子商務條款,占比為27.3%。而在2014—2016年期間生效的RTA中,這一比例已高達60%。[3]不斷涌現的區域性電子商務規則在幫助填補多邊規則空白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全球數字貿易治理的碎片化現象,導致監管沖突層出不窮,對世界經濟增長不利。WTO作為全球最核心的多邊貿易機制,理應在這一重要的新興領域有所作為。同時,這也被視為WTO能否順應世界經濟發展、打破治理僵局的試金石。面對多重壓力,2017年12月,電子商務談判終被納入WTO工作議程。2019年1月,包括中國在內的76個WTO成員在達沃斯召開的非正式部長級會議上簽署了《關于電子商務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共同發起電子商務議題的諸邊談判。然而,據美國政治新聞網站披露的信息,由于談判方存在諸多分歧,談判可能需要數年,無法在WTO第十二屆部長級會議期間完成。[4]本文旨在梳理WTO電子商務談判進展,分析各方分歧的背后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未來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及中國的應對。
一、WTO電子商務談判進展
截至2020年3月,已有82個成員陸續加入電子商務諸邊談判。[5]為更好地了解談判進展,把握各方的談判立場,有必要根據WTO發布的相關信息,從成員參與情況、各方關于焦點問題的立場兩方面進行相關分析。
(一)WTO成員的參與情況
第一,成員參加談判情況。從表1可見,首先,從加入談判成員的類型來看,發展水平高的成員顯然更加積極。全部36個發達經濟體均已簽署《聯合聲明》,參與率達到100%。轉型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次之,參與率相差不大,都接近50%。[6]最不發達經濟體則明顯消極,迄今只有3個成員加入談判,分別是緬甸、老撾和貝寧,參與率僅為6.4%。其次,從加入談判成員的地理分布來看,除主要位于歐美地區的發達經濟體之外,[7]亞洲地區39個WTO成員中已有21個加入了談判。相比之下,位于非洲、加勒比地區、太平洋地區的島國成員對此較為消極。再次,雖然加入談判的成員數量僅達到WTO成員總數的一半,但從貿易份額來看,這一比例已經超過世界貿易總量的90%。[8]在G20成員中,目前只有印度和南非仍尚未簽署這一《聯合聲明》。
表1 WTO成員參與電子商務諸邊談判情況
(截至2020年3月10日)
參加談判成員數量 | 成員類型 | 成員地理分布 | |||||||||
發達經濟體 | 發展中經濟體 | 轉型經濟體 | 最不發達經濟體 | 歐洲 | 亞洲 | 北美 | 中美/墨西哥 | 南美 | 大洋洲 | 非洲 | |
82 | 36 | 35 | 8 | 3 | 39 | 21 | 2 | 6 | 7 | 2 | 5 |
注:本表基于2019年聯合國發布的國家分類標準制作。目前世界上有36個發達經濟體,127個發展中經濟體(其中包括47個最不發達經濟體)和17個轉型經濟體。
資料來源:UnitedNations, World Economic Situation andProspects 2019, January 21, 2019, pp. 169-173.
第二,成員提交提案情況。截至2020年3月,WTO已收到有關電子商務談判的提案近50份。[9]從提案成員類型來看,同樣是發展水平高的成員更加積極。發達經濟體已經全部提交了單獨或者聯合提案。[10]相比之下,參加談判的3個最不發達成員尚未提交單獨提案,而是由乍得作為全部最不發達成員的代表提交了一份聯合提案。[11]從提案成員地理分布來看,除了主要位于歐美的發達經濟體之外,也同樣是來自于亞洲地區的成員較為積極。[12]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南非雖未加入談判,但共同提交了一份聯合提案。[13]這一舉動從側面說明WTO電子商務談判十分重要,不僅關乎談判成員,而且關乎因各種原因尚未加入的其他成員。這部分成員也會以合適的方式提請WTO關注它們的核心關切,希望在談判過程中能夠得到適當的考慮。
(二)各方關于焦點問題的立場
談判自啟動以來始終被置于“快車道”,截至2020年3月已舉行了七輪。各方在提升電子商務便利化和透明度、保護網絡消費者、促進中小微企業參與度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識,但在諸多關鍵問題上仍分歧明顯。
第一,美、歐、中三大經濟體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和范圍的理解并不一致。美國更加看重的是貿易的數字性質,核心在于跨境數據流動,并不特意區分貨物或服務貿易,傾向于用“數字貿易”術語取代“電子商務”,認為其他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界定過于狹窄,可能會影響這一術語在WTO框架內的使用;[14]中國認為美國所主張的數字化傳輸內容和服務方面的規則過于敏感和復雜,目前尚處于探討階段,將電子商務界定為互聯網平臺所支持的跨境貨物貿易及相關的支付和物流等服務,核心仍在于貨物貿易,側重于削減邊界貿易壁壘;[15]歐盟出于維護歐洲文化多樣性的考慮,提議將視聽服務徹底排除在談判范圍之外。[16]但美國對此并不認同,強調WTO應該保護包括視聽在內的數字貿易免受不公平待遇。[17]
第二,各方對關稅和國內數字服務稅的主張存在較大差異。在關稅方面,發達成員普遍主張永久禁征關稅,發展中成員立場較為分化。部分發展中成員贊同禁征關稅,如巴西。部分發展中成員對此極力反對,如剛加入談判的印度尼西亞。此外,尚有部分發展中成員迄今仍未明確表態,如中國。在國內稅費方面,雖然目前只有巴西的提案主張保留征收國內數字服務稅的權利,[18]但已有至少24個國家正在實施或者考慮啟動數字稅計劃。[19]復雜之處在于盡管這一權利屬于國家稅收主權范圍,WTO《聯合聲明》也對此予以確認,但美國強烈反對,為此美國已和法國發生了不小的貿易沖突。[20]
第三,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對跨境數據流動、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分歧嚴重。發展中成員普遍將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置于優先地位,為此可能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或將計算設施本地化、披露或轉讓源代碼作為在本地開展業務的前提條件。因此,提案中或是未涉及這部分內容,或是強調保留政策空間。然而,美國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禁止本地化要求視作消除壁壘的關鍵,認為過度重視網絡安全會導致阻礙數字貿易、扼殺數字經濟的嚴重后果。與此同時,美國將禁止披露、轉讓源代碼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和創新的必然要求,對例外情形容忍度極低。[21]歐盟、日本、加拿大等發達經濟體與美國的立場基本一致,區別僅在于相較美國更加認同監管的必要性,它們對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容忍度較高。
第四,歐美之間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路徑有所區別。歐盟將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作為基本權利,堅持采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高標準,為保護個人隱私可以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美國認為歐盟對“個人信息”[22]的定義過于寬泛,容易導致企業運作中的許多數據都被納入個人信息范疇,嚴重阻礙跨境數據流動,會對貿易產生巨大影響。鑒于歐美較難達成共識,美國提議加強機制之間的“互操作性”,確保不同成員的監管要求都能得到尊重和執行。[23]對此,歐盟主張WTO成員各自保護隱私措施的優先地位不受協定義務和承諾的影響,[24]即歐盟不會在談判中降低當前的隱私保護標準,因此仍會限制跨境數據的流動。
第五,中美之間對網絡設備和產品的非歧視待遇對立明顯。2019年9月,中國在第二份電子商務提案中提議禁止成員在這一領域采取歧視做法,主張若無合法公共政策目標,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對網絡設備和產品實施斷供等限制性措施,不得干預對此類設備、產品和技術的選擇。[25]這一提議顯然與以華為為代表的中國高科技企業接連遭遇美國施加的歧視待遇密切相關。雖然目前只有中國提案涉及這一問題,但中美在此問題上的直接對立,必然給談判增加了不少困難。
除上述分歧外,發展中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成員十分強調自身在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中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制度、能力、經驗等方面存在限制,[26]對保留公共政策空間有更高要求。整體而言,發達成員側重于打造開放的數字貿易環境,主張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而發展中成員側重于提高電子商務便利化水平,強調自身發展需求的重要性,重視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對互聯網開放持相對懷疑立場。
二、WTO電子商務談判的分歧原因
盡管各方深知正在進行的電子商務談判對世界經濟和WTO未來的重要性,但跨境數據流動、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隱私保護等棘手議題迄今未能進入實質性談判階段。究其本質,在于分歧背后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這取決于談判方對自身利益和價值目標的考量。
(一)各方關于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訴求各有不同
經濟利益向來是影響各方立場的重要因素。美國之所以不遺余力地尋求數字貿易市場的開放性是因為美國已經具備巨大的先發優勢。[27]一個更加自由、開放的數字貿易市場有利于美國充分發揮其競爭力。[28]但問題在于,美國利益并不等同于他國利益。
第一,關稅。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報告顯示,因WTO電子商務關稅禁令而產生的關稅收入損失的95%都是由發展中成員承擔。[29]這一事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釋為何發展中成員普遍對電子商務關稅禁令持懷疑立場。同樣,這也不難理解為何報告中列出的受損最為嚴重的五個成員至今未表態支持禁令永久化。[30]印度更是與同樣未簽署《聯合聲明》的南非在聯合提案中質疑禁征關稅決定的合理性,指出數字貿易的發展會不斷侵蝕傳統貿易,導致傳統貿易的關稅收入持續下降。[31]
第二,國內稅費。雖然WTO確認了成員擁有以符合WTO協定的方式征收內部稅費的權利,但自2018年歐盟及其他一些國家擬推進數字稅立法以來,美國與他國間就征收數字稅問題發生的緊張對峙表明,行使該權利會遭遇美國的強大阻力。根據UNCTAD的報告,全球70個最大的數字平臺中,中美兩國所占市值總和達到90%,歐洲僅占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總和僅占1%。[32]在這其中,美國無疑擁有最大份額。數字服務稅一旦開征,美國互聯網巨頭將首當其沖,而開征該稅種的國家將會獲得十分可觀的稅收收入。[33]因此,即使誠如馬克龍所言,“法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可以自行決定稅收規則,”但美國仍會對此橫加阻攔。
第三,國內產業發展。一方面,數字經濟的確為發展中成員創造了新的融入世界經濟的機會;另一方面,發達成員在利用數據和前沿技術方面的能力遠超發展中成員。發展中成員必須努力在不被邊緣化的基礎上考慮如何更好地創造和獲取數字經濟的價值,同時還需十分謹慎地避免本國新興產業和那些易受電子商務運作模式影響的傳統產業遭受重大沖擊。一味提高電子商務的自由開放水平,非但不能改變當前價值和數據高度集中在少數幾個全球性平臺和跨國公司的現狀,反而會加劇資源和財富集中的惡性循環。因此,發展中成員普遍對網絡開放持保守立場,突出強調自身存在諸多不足,希望擁有充分的政策空間,以保障國內穩定就業,實現自身產業結構調整。
(二)各方對安全概念的理解和不同安全利益的排序存在差異
安全層面的考慮對所有成員來說都是重中之重,區別在于對安全范圍的理解以及對不同層面安全利益的排序不同。在全球化電子商務環境中,跨境數據流動雖然孕育出新產業、新價值、新機遇,但也伴隨著各種風險和挑戰。對風險的不同認知以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的考量是產生分歧的重要原因。
第一,數據安全。電子商務活動中傳輸的數據不僅有企業數據,還包括個人數據。前者關乎企業創新價值,后者被視為隱私范疇。數據可以創造巨大價值,被視為重要的戰略資產,但各方圍繞數據安全的核心關切并不相同。例如,歐洲將保護隱私置于較跨境數據流動更優先的地位,為此可限制個人信息流向保護標準不足的國家。但在美國看來,貿易規則最重要的目標是消除貿易壁壘,過度強調個人數據安全會阻礙跨境數據流動,是貿易保護主義的表現。與此同時,美國的立場也不乏爭議。因擔心企業專有信息泄露會削弱其技術領先優勢,美國主張嚴格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為確保萬無一失,《美日數字貿易協定》在《美墨加三國協定》(USMCA)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例外條款,[34]以國際法中“自裁決”性質的表述和對“基本安全利益”不進行限定的方式,使美國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他國看來,這類規則很可能被異化為采取單邊措施的工具。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將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推向極致,不僅會阻礙技術的正常傳播,也會與國家安全的監管要求相沖突。
第二,網絡安全。一方面,網絡空間的確容易滋生各種形式的犯罪;另一方面,這一新疆域中的權力博弈和數據爭奪日趨激烈,使得網絡安全議題備受關注。分歧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貿易規則和網絡空間治理在客觀上存在一定沖突。強大的利益相關者會盡可能強加互聯網開放要求,抵制保障網絡安全所需要的公共政策空間。其二,不少發展中成員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物聯網安全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若放任跨境數據流動,可能會被輕易攻擊,引發政治、經濟、軍事等多領域的安全風險。基于此,發展中成員十分注重網絡安全,為此會采取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措施。其三,美國不斷伸展的“長臂管轄”加重了他國對網絡安全的擔憂。2018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賦予美國執法機關調取美國企業存儲在境外服務器上的用戶數據的權力。該法案嚴重削弱了其他主權國家對各自境內數據的控制權,導致他國紛紛出臺類似法案以進行回應的同時,持續加強本國互聯網管制和網絡安全建設,使得國家間政策協調更加艱難。
第三,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所有成員的核心關切,但問題在于很難對此予以明確界定。在判斷標準上,需結合國家任務或目標來加以權衡,各國會有不同理解且非一成不變,因此,國家通常會保持一定的理性和克制,盡可能避免因過多觸發國家安全條款而破壞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但是,當前各方關于這一問題的矛盾尤為尖銳。一方面,在部分非西方國家看來,一些西方國家策略性地利用互聯網來對抗它們(特別是通過社交媒體),可能會危及其國家政權,因此它們抵制跨境數據自由流動,[35]這與發達成員倡導的網絡開放產生沖突。另一方面,自特朗普上任以來,美國的國家安全內涵出現了實質性拓展,經濟競爭逐步等同于國家安全。美國頻繁以此為名對他國施加單邊制裁,使對這一概念的理解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混亂。《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中的安全例外條款則是美國將拓展后的國家安全概念滲透至雙邊協定的重要嘗試。[36]美國在抨擊他國以國家安全名義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同時,卻縱容自己不斷拓展這一概念的內涵,將此作為保護主義的工具,使談判更加復雜。
(三)價值文化層面的分歧增加了達成共識的難度
成員之間價值文化的差異也是造成分歧的重要因素,歐美在隱私權保護路徑上的分裂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隱私權與跨境數據流動背后的自由市場理念及政府收集數據的公共需要,這三者應該如何進行價值排序?復雜的是,價值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倫理習慣,它的變化十分緩慢。因此,源于價值文化的分歧很難在短期內消除,從而構成美歐達成共識的重要障礙。
第一,個人隱私權與自由市場理念。在歐洲,隱私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條和第8條為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提供了直接依據,[37]《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正源自于此。但在美國,自由市場的文化根源更加根深蒂固。人們普遍不太信賴大政府和權威,傾向于鼓勵市場自行運作。在隱私權保護路徑上,真正來自聯邦政府層面的監管較少,而是主要依靠行業監管和自律原則。[38]此外,隱私權也從未明示于美國憲法和修正案之中,未能為保護個人信息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39]一些州憲法中雖然包含隱私權條款,但與《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為歐盟公民提供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相比,美國的保護路徑顯得分散且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就像是一件令人困惑的拼湊品。[40]接連發生的美國互聯網巨頭泄露用戶信息事件,[41]更是驗證了歐盟對美國隱私保護的擔憂,從而使雙方的和解之路更加漫長。
第二,個人隱私權與政府收集數據的公共需要。大數據技術使得數據可以在公共和私人系統上被輕易收集,隨之而來的是政府與公民、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力、權利及利益的激烈碰撞。2001年“9·11”事件后,美國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擴充情報部門、調查機構和安全力量,陸續出臺數個國家安全法案,授權政府對公民實施廣泛監控,收集大量個人信息。[42]在美國國家安全部門看來,監控計劃收集的情報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用于保護美國免受各種威脅。但在歐洲看來,美國政府以反恐為由,在合法性未經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批準之前就實施大規模的監控項目,是公然踐踏他國主權并且嚴重侵犯他國公民隱私。這種分歧同樣與隱私權的價值排序存在關聯。
(四)大國競爭態勢更加劇了談判過程中的對立和矛盾
目前中美經濟實力差距日益縮小,美國逐漸從地緣政治角度來看待中國的經濟崛起,將同意中國加入WTO視為重大的戰略錯誤,為美國培養了一個可怕的競爭對手。[43]在此背景下,美國越來越無法接受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和WTO利益分配格局。這一轉變,至少從兩方面增加了談判的復雜性。
第一,談判在一定程度上被異化為發展中國家地位的改革戰場。為重新平衡WTO的利益分配格局,確保美國主導地位不被超越,美國意圖大幅削減擁有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的發展中成員數量,提升WTO內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遏制發展中成員利用S&DT來獲取競爭優勢。為此,美國聯合發達成員向發展中成員的S&DT資格發起全面挑戰。[44]但若要修改當前的S&DT規則,需要取得所有成員共識,短期內很難實現。相比之下,新議題談判較少溯及既往,各方在S&DT的權利和義務都將取決于正在進行的談判,因此成為圍繞S&DT角力的新戰場。美國在改革文件中指出,新議題談判是未來WTO處理S&DT問題的試金石。[45]美國駐WTO大使丹尼斯·謝伊(DennisShea)強調,要達成高標準的電子商務協定,所有談判方應當承擔相同水平的義務。[46]鑒于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之間的數字鴻溝,美國若執意于這一目標,無疑會使談判前景十分黯淡。
第二,談判內含美國遏制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特殊意圖。在美國看來,中美在高科技領域的爭奪關乎兩國競爭格局的走向,為此聯合盟友在WTO內外通過加強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力度、對以華為為代表的中國高科技企業實施限制措施等手段,打壓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WTO電子商務談判也同樣被美國視為維護技術領先地位的重要場合。美國所主張的禁止本地化、轉讓源代碼要求,均與此目的直接相關。而《美日數字貿易協定》較USMCA新增的兩條重要條款,[47]也是為了進一步防范“技術盜竊”和“強迫轉讓技術”風險,具有針對中國的意味。這些美式規則極可能被納入當前WTO談判中。為應對美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中國提出禁止針對網絡設備產品的歧視。兩國競爭的加劇使該領域的談判難度進一步增加。
三、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及中國的應對
國家間的貿易政策協調逐漸走向邊界之后,各國的特性和差異會進一步放大。開放全球經濟的邏輯必須與民族國家的自主權在更深的層面上加以平衡,單純的商業邏輯絕非決定對外經濟政策的唯一因素。各方能否跨越現實分歧,打破談判僵局,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又會走向何方,以下將從多邊和區域層面對此加以展望。
(一)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走向
多邊層面的談判停滯不前,必然會催生區域層面的規則,以滿足不斷上升的數字經濟一體化需求。從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來看,目前歐美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
第一,無論是多邊還是諸邊談判,要達成美國期望的雄心勃勃的電子商務協定,可能性并不大。下一階段的貿易政策議程將更多地轉向邊境后措施,對一國經濟主權和政策空間的限制必須存在能被大眾感知到的必要性,且應符合一定的比例原則,否則很難在國內層面獲得支持。美國若以高標準為目標,這一愿景注定將面臨多重挑戰。首先是發展中成員的抵制。美國堅持的高標準是推行數字貿易高度自由化,談判成員承擔相同水平的義務。然而,漠視發展中成員的風險和挑戰,無視數字鴻溝的現實,必然會遭遇發展中成員的集體抵制。其次是歐洲盟友的挑戰。根據歐洲國際政治經濟中心發布的《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部分歐洲國家同樣實行嚴格的數字貿易政策,法國和德國的限制指數排在前十五位。[48]英國脫歐后,隨著法德在歐盟中的話語權進一步提升,歐美間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再次,數據控制權的爭奪。作為數字經濟時代最寶貴的戰略資源之一,各方都不會輕易放棄對數據的控制權。[49]這必然會導致沖突加劇,從而增加談判難度。最后,國內社會的壓力。接連發生的互聯網平臺泄露用戶數據事件引發各國民眾對保護個人信息的強烈關注,要求對數字平臺加強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未來美國互聯網還能否像目前一樣自由和開放,也將取決于其國內各種勢力的博弈。
第二,短期內較務實的路徑是先達成有限的諸邊協定,未來或可借鑒《貿易便利化協定》(TFA)模式[50]達成全面的諸邊協定。自談判以來,美國曾數次提議將中國排斥在外,以便實現高標準的談判目標。然而,這一提議顯然不具備現實的可行性。首先,中國擁有十分龐大的電子商務市場。[51]將中國貿然排斥在協定網絡之外,意味著要承擔失去一部分中國市場份額的風險,并不符合其他成員的最佳利益。歐盟就明確表示,WTO電子商務談判不能缺少中國。[52]其次,新興發展中經濟體普遍采取較嚴格的數字貿易政策。DTRI排在前五位的除了中國,還有俄羅斯、印度、印度尼西亞和越南,而印度之外的其余四國都已加入談判。因此,美國若要堅持高標準,僅將中國排除在外還遠遠不夠。再次,全球經濟中心正向新興發展中經濟體轉移。[53]與此同時,數字開放度較高的經濟體卻大多規模較小。[54]若為實現更高標準而大幅削減談判成員范圍,放棄全球最有活力的電子商務市場可能性并不大。因此,最務實的選擇是在分歧較小的領域先確立基本的電子商務活動規范,達成一項有限的諸邊協定。若要達成更加全面的諸邊協定,TFA模式最具借鑒價值。發展中成員選擇履約過渡期間的靈活性較為充分,談判空間相對寬裕,與發達成員彌合分歧的可能性會相應提高。但能否取得成果,關鍵仍在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成員是否認同這樣的靈活性。
第三,USMCA的數字規則將會在美國主導的RTA中得到廣泛推廣。在特朗普上任以來所開展的自貿協定談判中,數字貿易都是其中重點議題,但真正質的飛躍體現在USMCA中。[55]一是USMCA用“數字貿易”取代了“電子商務”術語,并規定禁止對數字產品加征關稅;二是USMCA采用迄今最嚴格的標準,以保障跨境數據流動、禁止本地化及轉讓源代碼要求;[56]三是USMCA限制互聯網平臺對其托管或處理的第三方內容的民事責任,以促進數字貿易平臺發展。[57]這些規則可提升數字貿易市場的自由度和開放度,充分發揮美國互聯網行業的競爭優勢。互聯網協會貿易政策主管喬丹·哈斯曾表示,USMCA的數字貿易規則是“黃金標準”,應該被復制到包括WTO電子商務協定在內的其他貿易協定中。[58]《美日數字貿易協定》正是在USMCA基礎上繼續提升專有信息保護標準,最大限度地保留國內政策的靈活性。未來美國仍會通過自貿協定談判,不斷滲透美式數字貿易規則。據《美國貿易內參》報道,美國和巴西正商討簽署類似于USMCA的廣泛協議。[59]即將啟動的美英貿易談判,數字貿易也是其中的重點議題。[60]此外,美國正與肯尼亞討論簽署非洲大陸的自貿協定模版,并將此視為兩國數字貿易合作的重要機會。[61]
第四,歐盟GDPR模式可能會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制度模版。在這一問題上,加拿大、日本等美國盟友面臨在美歐之間進行選擇的現實難題。從提案來看,這些成員的立場似乎更接近于美國。但從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與歐盟分別進行的自貿協定談判來看,對歐盟隱私保護路徑的認同度并不低。[62]未來在歐美隱私保護路徑的爭奪中,歐盟可能會占據上風。首先,隨著公民隱私保護意識的提升,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好商業資本利益和隱私權的關系,繼而會影響到貿易政策的制定邏輯。其次,隨著國家捍衛數據主權的意識提升,會有更多國家限制數據跨境自由流動。GDPR基于隱私保護目的限制公民數據不被傳輸到保護標準不足的國家,恰好是限制數據跨境流動的正當理由,且因關涉基本人權,有較高的認可度。再次,在規范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領域,美國迄今缺乏統一連貫的制度體系,仍由聯邦、州法律、行業最佳實踐甚至私人標準共同拼湊而成。[63]相比之下,歐洲從《基本權利憲章》發展而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已經形成了一整套清晰的指令,適用單一的泛歐法律而非各國的不同標準,顯然比美國的立法路徑更具有吸引力。
(二)中國的應對
在全球化數字經濟時代,雖然擁有龐大電子商務市場的中國被邊緣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在歐美正意圖引領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之際,采取怎樣的應對策略對于中國未來在數字經濟一體化中的地位和融入世界經濟的深度至關重要,也會影響到中國參與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能力。
第一,注重發揮自身在當前諸邊談判中的作用。雖然美國屢次施加壓力,要求達成雄心勃勃的電子商務協定,但共識原則和成員發展水平的差異決定了WTO不可能成為制定超高標準的合適場所。即便是新議題談判,仍應照顧到各方國情、發展水平和制度能力的不同,平衡好削減壁壘、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等目標的關系。但難點在于,如今發達成員正試圖改革WTO發展中成員根據SD&T規則擁有的全面靈活性。特別是在RTA不斷涌現之際,自貿區內外的發展中成員之間會自然產生利益分歧,容易導致在WTO內部的立場分化。因此,中國必須努力團結發展中成員,在談判過程中擱置分歧,共同抵制發達成員不公平的談判主張,絕不能在根本利益上行短視之舉。
第二,與發展中成員間的電子商務規范應堅持包容性。國際社會中的大多數仍是發展中成員,雖同樣受益于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但在利用數據和數字平臺時面臨諸多限制。對這部分成員來說,加強國際合作,擁有必要的基礎設施以確保聯通的可負擔性和可靠性十分重要,尚無能力實施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這也是眾多發展中成員特別是最不發達成員迄今未加入談判的重要原因。但若游離于貿易協定網絡之外,無疑會越來越邊緣化,加劇全球數字經濟的割裂程度。因此,類似RCEP更具包容性和多元化的規則建設路徑仍然不可或缺。中國與發展中成員簽署協定時,應側重促進合作與發展、具備靈活性的電子商務條款,核心在于提升電子商務便利化和透明度、持續削減壁壘,保護網絡消費者免受欺詐、促進中小微企業參與數字經濟。
第三,實現保障國家安全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之間的平衡。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規范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規則正在形成之中。從中國目前締結的協定來看,電子商務條款的核心仍在貨物貿易領域,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存在較多空白。若一味規避這一問題,會導致中國與發達成員的規則分歧愈發難以彌合。無論是當前的電子商務諸邊談判,還是即將開展的中美第二階段貿易談判以及未來和歐盟的自貿協定談判,都極有可能陷入僵局。不可否認,跨境數據流動給國家安全帶來諸多挑戰,但從中國進一步融入全球數字經濟的前景來看,要盡可能平衡好國家安全和跨境數據流動的關系。一是借鑒美國經驗,充分運用例外條款來保障國家安全所需的政策空間;[64]二是借鑒歐盟GDPR,為保護個人信息可適度限制跨境數據流動。[65]這樣有利于防范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帶來的安全風險。
第四,力爭在跨境電商領域建立真正公平的規則框架。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跨境電商交易規模仍在持續擴張。歐美在這一領域并無顯著優勢,中國有機會引領全球跨境電商規則向真正公平的方向發展。首先,跨境電商在通關、物流、支付、稅收等環節仍有繼續提升便利化、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空間,可結合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和阿里巴巴、京東等全球領先電商的成熟經驗,將好的做法通過規則確立下來,推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向更高水平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商業模式創新。其次,跨境電商涉及大量的跨境數據流動,中國可在試驗區內積極探索平衡國家安全、網絡安全和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可行方案,視情形、分階段在RCEP、“一帶一路”等區域經濟合作伙伴中推廣。再次,可適當引入當前電子商務諸邊談判中各方擁有廣泛共識的談判成果,促進全球跨境電商規范的整合。最后,中國在跨境電商實踐中的有益經驗,也可通過規則向外輸出,供廣大發展中國家參考,推動全球經濟向更加平衡的方向發展。
第五,致力于在全球層面提升電子商務監管合作水平。在多邊治理框架誕生之前,提升全球監管合作水平對減少監管沖突至關重要。因此,建立一套兼容不同制度的基線是有價值的。[66]二十國集團(G20)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首要論壇,應當在這一領域有所作為。2019年6月,G20大阪峰會發布了《數字經濟大阪宣言》,提出數字經濟治理“需要可互操作的標準、框架和監管合作”。但僅有政治共識還不行,G20數字經濟工作組和數字經濟部長級會議應在此基礎上,將宣言轉化成可操作的實施指南,切實降低不同地區的監管異質性。因此,G20需要充分利用機制優勢,成為聯動七國集團(G7)峰會、金磚峰會、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峰會、WTO等機制的紐帶,讓這一議題獲得更多討論機會。在此過程中,中國應當積極扮演好協調者的角色,幫助推動不同治理機制間的互動和接軌,提升電子商務監管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為完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作出中國貢獻。
結 束 語
數字經濟正在成為驅動世界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未來幾年將是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期。對WTO和中國來說,能否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關系到WTO在未來全球貿易秩序中的地位以及中國在數字經濟治理格局中的地位。為此,需要在WTO框架內外進行更多探索。
首先,G20機制與WTO的政策聯動。2019年G20大阪峰會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問題的討論應以建立國際貿易規則為目標,呼吁在WTO第十二屆部長級會議上取得實質進展。這說明G20正致力于實現峰會議程與WTO談判的對接,讓峰會共識助推電子商務談判。但要真正富有成效,兩大機制的政策聯動不能僅停留于此,仍需深入到成員方的國內政策協調,通過具體路徑減少不同監管措施的異質性,才有可能形成通往國際協定的必要共識。[67]
其次,WTO在變革期間的定位。從現階段來看,WTO若要實現體制性變革,尚缺乏必要的政治領導力和共識凝聚力,打破僵局還需要等待更多時間,但這不意味著它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作為國際貿易領域最重要的多邊機制,WTO的價值不應僅止于談判、監督和爭端解決,還在于它能為所有成員提供可以長期對話的平臺,為加強彼此溝通與合作創造機會,以便更好地處理全球電子商務問題。認清這一點,有助于我們進行更佳規劃,讓WTO在漸進變革期間也能更好地體現出它的價值。
再次,中國在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中的角色。當前這一領域的領導力主要分布在美國、歐盟、中國和日本這四大經濟體中,中國作為其中唯一的發展中經濟體,若要發揮更大作用,必須充分發掘這一身份的內在價值,在數字貿易政策上提出能吸引廣大發展中成員的方案,并幫助它們實現擺脫貧困的目標。不少發展中成員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方面存在嚴重限制,確保聯通的可負擔性和可靠性是參與互聯網經濟的第一步。在此基礎上,完善物流供應鏈、電子支付等服務。例如,阿里巴巴基于電商和數字普惠金融的精準扶貧做法讓落后地區民眾與外部市場實現便捷連接。中國應努力成為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間的橋梁和紐帶,為彌合數字鴻溝、促進均衡發展提供中國智慧。
[1]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報告,2018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出口達到2.9萬億美元,占全球服務出口總額的50%,較2005年增長2倍多,遠超整體服務的出口增速。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 (Overview),July, 2019, p. 6。
[2] WTO電子商務談判成員大多未區分“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這兩個概念。因此,若未特別說明,本文對這兩者也不作嚴格區分。
[3] José-Antonio Monteiro and Robert Teh, “Provisionson ElectronicCommercein RegionalTradeAgreements,”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une 2017, pp. 5-6.
[4] Adam Behsudi, “WTO E-commerce Talks Could be a Long Slog,” POLITICO Morning Trade, November 8, 2019, https://www.politico.com/newsletters/morning-trade/2019/11/08/wto-e-commerce-talks-could-be-a-long-slog-782169.
[5]貝寧、肯尼亞、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亞、喀麥隆、菲律賓陸續加入《聯合聲明》,談判成員數量目前增加至82個。參見WTO, INF/ECOM/18, April 1, 2019; WTO, INF/ECOM/37, July 19, 2019; WTO,INF/ECOM/38, July 19, 2019; WTO, INF/ECOM/47,November 22, 2019; WTO, INF/ECOM/48, December 10, 2019; INF/ECOM/50, February 3, 2020。
[6] 17個轉型經濟體中有8個簽署了《聯合聲明》,參與率為47.1%;80個發展中經濟體(此處已去除最不發達經濟體)中有35個簽署了《聯合聲明》,參與率為43.8%。
[7] 36個發達經濟體有31個位于歐洲、2個位于北美、2個位于大洋洲、1個位于亞洲。
[8]聯合國:《國際貿易與發展》,2019年7月25日,第12頁。
[9]由15個成員單獨提交的一份或者數份提案以及若干份聯合提案組成。在15個成員中,6個為發達成員(歐盟作為一個整體),9個為發展中成員。
[10]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均提交了單獨提案,其中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還加入了若干聯合提案。瑞士、冰島和挪威尚未提交單獨提案,而是加入了他方提交的聯合提案。
[11] WTO, WT/GC/W/787, November 21, 2019.
[12]從單獨提案情況來看,除發達成員之外,有9個發展中成員提交了單獨提案,分別是中國、中國香港、中國臺北、新加坡、韓國、巴西、俄羅斯、烏克蘭、科特迪瓦,其中5個都來自亞洲地區。
[13] WTO, WT/GC/W/774, June 4, 2019.
[14]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15] WTO, INF/ECOM/19, April 24,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的界定方式與中國在WTO內的主張基本一致。
[16] WTO, INF/ECOM/43, October 15, 2019. 中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也將視聽、出版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排除在外。因此在這一點上,中國與歐盟立場較為相似。
[17]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18] WTO, INF/ECOM/27, April.30, 2019.
[19]Tim Bradshaw, “Countries Vow to Press ahead with Digital Taxes Despite U.S.Threat,” FinancialTimes, December 5, 2019,https://www.ft.com/content/6529014c-169a-11ea-9ee4-11f260415385.
[20] 2019年7月11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一項向全球數字服務商征收數字服務稅的法案。美國動用《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款,對法國這一做法發起調查并在隨后的認定結果中表示該稅收具有歧視性,會給美國商業造成沉重負擔,因此提議向法國加征商品關稅。2020年1月,雙方在達沃斯論壇期間商定暫停關稅升級,等待經合組織就數字稅問題達成協議。
[21] WTO, INF/ECOM/5, March 25, 2019.
[22]歐盟在提案中沿用了GDPR中有關個人信息的定義,將此界定為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與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參見WTO, INF/ECOM/22, April 26, 2019。
[23] WTO, S/C/W/382, June 17, 2019.
[24] WTO, INF/ECOM/22, April 26, 2019.
[25] WTO, INF/ECOM/40, September 23, 2019.
[26] WTO, WT/GC/W/787, November 21, 2019.
[27]目前在占據全球總市值約2/3的前七大互聯網科技巨頭公司中,有五家來自美國,分別是微軟、蘋果、亞馬遜、谷歌、臉書。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價值創造和捕獲: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2019年9月,第3頁。
[2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報告,若能進一步消除他國數字貿易壁壘,有望拉動美國實際GDP增長0.1%—0.3%(約167億美元—414億美元),推動工資上漲0.7%—1.4%,在一些數字密集型行業可增加40萬個工作崗位。參見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Economies, Part 2, August, 2014, pp.103-104,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85.pdf。
[29]自該禁令實施以來,發展中成員的年均關稅收入損失約為100億美元,其中最不發達成員的損失約為15億美元,而高收入成員的損失僅為2.89億美元。Rashmi Banga, “Growing Trade i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Implications for the South,”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February,2019, pp. 17-20。
[30]按WTO最惠國稅率計算,五個受損最嚴重的成員方是中國、印度、泰國、墨西哥、巴拉圭。
[31] WTO, WT/GC/W/774, June 4, 2019.
[32]參見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 價值創造和捕獲: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第6頁。
[33]跨國數字企業在歐盟的平均稅率僅為9.5%,傳統行業平均稅率為23.2%。若開征數字稅,法國每年將增加約5億歐元的稅收收入,英國每年將增加約4億英鎊的稅收收入。
[34] Agreement betwee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Article 4. 該條款第一句規定禁止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許接觸該方判定的(it determines)與其基本安全利益相抵觸的任何信息;第二句規定不得阻止一方采取它認為的(it considers)為履行其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安全或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該方判定的”“它認為的”是國際法中“自裁決”性質的表述方式,旨在將“基本安全利益”的裁量權交由本國而非第三方行使,以保留本國經濟主權。與此同時,條款并未對“基本安全利益”定義或進行范圍限定。
[35] Sally Adee, “The Global Internet is Disintegrating. What Comes Next?” BBC, May 15, 2019, https://www.bbc.com/future/article/20190514-the-global-internet-is-disintegrating-what-comes-next.
[36] GATT第21條將一般安全例外基本限定于軍事和國防領域。2019年4月,WTO就烏克蘭和俄羅斯有關國家安全的爭端作出里程碑式的裁決。《美日數字貿易協定》未對基本安全利益作出限定,未來美日數字貿易中的安全例外將不再限于軍事和國防領域。
[37]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0/C364/01), Charter II, Article 7 & 8.
[38]政府根據行業和收集的數據類型來制定不同的隱私保護標準,由企業層面負責執行,以此來平衡商業需求和保護隱私的需要。
[39]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案例中通常被解釋為個人隱私不受政府官員的無理搜查和查封,但它并不適用于私人企業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
[40] Robert Wolfe, “Leaningabout Digital Trade: Privacy and Ecommerce in CETA and TPP,” World Trade Review,March 2019, pp. 69-70.
[41]例如,臉書大規模用戶信息泄密事件、亞馬遜涉嫌利用平臺第三方商家收集個人信息牟利事件、谷歌“夜鶯計劃”等。
[42]根據《愛國者法案》第215條規定,檢察官和情報單位可以在未經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電話、網絡通訊以及金融交易進行監控;《外國情報監控法案》修正案702條款為美國政府情報機構獲取位于美國境外的非美國公民的外國情報提供便利。正是這一法案為美國國家安全局的“棱鏡計劃”提供了授權,能夠對即時通信和既存資料進行深度監聽。
[43] Robert E. Lighthizer, “Testimony before the U.S.-China Economic and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Evaluating China’s Role in 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 over the Past Decade,” U.S. – 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Commission, June 9, 2010.
[44]柯靜:《新一輪世貿組織特殊和差別待遇之爭及其前景》,《現代國際關系》2019年第8期,第28頁。
[45] WTO, WT/GC/W/757/Rev.1, February 14, 2019, p. 11.
[46] Inside U.S. Trade, “Shea: Cross-border Data Flows ‘Lifeblood’ of DigitalEconomy,” Vol. 37, No. 21, May 24, 2019, p. 56.
[47]除了上文提到的安全例外條款,《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中還增加了加密信息和通信技術產品條款,明確禁止他方要求轉讓或者提供使用加密技術的通信技術產品的專有信息。參見Agreement between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Article 21。
[48] ECIPE, Digital TradeRestrictiveness Index, April 4, 2018, pp. 4-7.
[49]以歐盟為例,2020年歐盟公民數據價值有潛力增長至每年1萬億歐元。默克爾在演講中公開敦促歐洲須從美國硅谷科技巨頭手中奪回數據控制權。Guy Chazan, “Angela Merkel Urges EU to Seize Control of Data from U.S.Tech Titans,” FinancialTimes, November 13, 2019,https://www.ft.com/content/956ccaa6-0537-11ea-9afa-d9e2401fa7ca。
[50] TFA是WTO成立以來的首個多邊貨物貿易協定。履約方式分為三類:A類措施,立即執行;B類措施,一定過渡期后執行;C類措施,一定過渡期且提供技術援助后執行。
[51]中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在2022年將達到1.8萬億美元,為同期美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的兩倍多。Diginomica, “US E-commerce Firms Eye up China and India as Hugely Lucrative, but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April 22, 2019, https://diginomica.com/us-e-commerce-firms-eye-up-china-and-india-as-hugely-lucrative-but-increasingly-challenging。
[52]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Business Groups Emphasize Data Flowsas E-commerce Talks Resume,” June 24, 2019.
[53]2019年全球零售電子商務銷售額增長的前十位除加拿大之外,另外九個均為發展中經濟體,而其中七個都排在DTRI的前十五位,分別是阿根廷、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俄羅斯、韓國。“Asia-Pacific B2C E-Commerce Market 2019F:Asia-Pacific is the World's Top Region in Online Retail Sales,” Business Insider, October 2019, https://markets.businessinsider.com/news/stocks/asia-pacific-b2c-e-commerce-market-2019f-asia-pacific-is-the-world-s-top-region-in-online-retail-sales-1028626963。
[54]如新西蘭、冰島、挪威、愛爾蘭、中國香港。ECIPE, Digital TradeRestrictiveness Index, April 4, 2018, pp. 6-8。
[55]確切地說,這一飛躍應追溯至奧巴馬時期。TPP作為奧巴馬時期亞太經濟政策的重要抓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美國主流精英階層對維護美國主導地位的共識,其生命力并不會因為特朗普退出而消失,USMCA的數字貿易規則基本沿襲了TPP中的相關規定。
[56] USMCA, Chapter 19, Article 19.11 & 19.12 & 19.16.美韓自貿協定(修訂版)雖首次突出信息自由流通的重要性,規定應避免阻礙信息跨境流動,但這種措辭并不具備實質約束力。此外,該協定未明確禁止數據本地化。參見KORUS FTA Final Text, Article 15.8。
[57] USMCA, Chapter 19, Article 19.17.
[58]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Internet Association sees Digital Opportunitiesin U.S. – Kenya Trade Deal,” February 7, 2020.
[59]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Brazilian Official Says Country isReady for ‘USMCA-like’ Trade Deal with U.S.,” November 7, 2019.
[60]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Chamber, CSI Propose U.S.-UK ServicesTrade Priorities,” November 8, 2019.
[61]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Internet Association Sees Digital Opportunitiesin U.S. – Kenya Trade Deal,” February 7. 2020.
[62]例如,歐盟—加拿大自貿協定(CETA)并未明確規定數據本地化問題,但卻制定了隱私保護的高標準。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Analysts: U.S., World Need Privacy Standards for Digital Trade to Move Forward,” November 1, 2019。
[63] Shelby L. Wallace,“Rethinking Data Securit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Uand the United States’ Approach to Data Security and Building Transnational Standards with Transparency and Uniformity,”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 Vol. 34, 2016, pp.458-460.
[64]例如,上文提到的《美日數字貿易協定》,美國通過寬泛的不進行任何限定的安全例外條款,充分保留了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甚至采取單邊政策的靈活性。
[65]雖然美國指責GDPR對個人信息的定義過于寬泛,但歐盟不會輕易妥協。借鑒這一規定,中國也可與歐盟在這一問題上共同應對美國的壓力。
[66]例如,1980年經合組織發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跨境流通指南》成為歐美乃至亞洲部分國家隱私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基礎,對歐美后來在隱私保護領域實現高水平的監管合作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根據美國商務部與歐盟委員會2015年達成的《歐盟—美國隱私護盾框架》,只要美國企業遵循美國商務部制定的隱私護盾框架的各項要求,就無須歐盟數據保護機構對其數據傳輸采取事先批準等措施。
[67]例如,G20《數字經濟大阪宣言》以及美國、日本的電子商務提案都提出加強不同監管機制間的互操作性,但這必須建立在彼此大致相同的監管標準基礎上。若標準之間的差距過大,這種深層次的監管合作也就無從談起,對WTO談判的助推作用也將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