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兩強眾弱”的地區結構中,兩大國共同發揮領導作用,其他中小國家采取雙追隨政策,構建起一種雙重領導型地區秩序,將最有利于地區的穩定與繁榮。雙重領導型地區秩序將“分享”和“共同”作為核心原則,強調兩大國應在相同領域分享權力并共同領導。地區秩序的構建分為內外兩個方面。內部構建需要注意兩大國之間的關系、兩大國與眾小國之間的關系以及地區整體三個方面。兩大國需要進行目標和利益的協調,采取共同行動,減少小國的偏向行為,并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地區機制的有效運行。而在外部構建的過程中,需要控制地區外部因素的影響,協調地區內各國對待外部因素的政策,促進相同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根據兩大國在地區內部既有地位的不同,地區秩序的構建過程可劃分為平衡型構建和差異型構建兩種類型。盡管兩種類型都強調和遵循“共同”和“分享”的原則,但在差異型構建中,“分享”原則更為關鍵,特別需要關注主導國的分享意愿。崛起國在同主導國一起進行差異型構建地區秩序時,需要彌補自身短板、加強與中小國家發展關系、尋找共同利益并創設共同參與的有效的地區機制。
【關鍵詞】 雙重領導;地區秩序;崛起國;秩序構建;地區主義
【作者簡介】 顧煒,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上海 郵編:200020)
文章發表于《世界經濟與政治》,2017年1月第1期,第130-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