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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 鳴:東北亞安全機制構想模式與目標

    有關東北亞安全機制構成的模式和特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借用世界其他地區機制建設有價值的經驗,如赫爾辛基進程和歐安組織。另一種觀點則表示,要建立一個能發揮作用、持續性的地區安全架構,需要有適應于本地區發展的具體的特點和動力。因為,在東北亞,四大國與朝韓兩國存在著不同的意識形態、安全利益、不同的期望、對安全需要的不同的認識、不同的能力。

    筆者感到,作為一個多邊機制,為了有效運行的需要,首先確立一套能夠普遍遵守的原則或行為準則,包括作出決策的程序、機制要達到的目標和為此需要運用的手段等。 有關多邊機制采納的運行模式,我們既不能完全照辦歐洲的經驗,因為,歐洲與東亞的政治與經濟環境不同,歐安會成立時的時代背景與現在東亞的形勢也不一樣。但也不是絕對排斥歐安組織(OSCE)有參考價值的一些做法和相關的目標。

    目前,歐安組織共有10個機構:1、首腦會議。2、部長理事會。3、議會。4、高級理事會/經濟論壇(The Senior Council/Economic Forum,由成員國政治司長或相應級別代表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經濟、環境因素對安全的影響)。5、常設理事會(The Permanent Council),由各成員國常駐代表組成,每周舉行一次會議,負責歐安組織的日常工作,并有權對與歐安組織有關的所有問題作出決定。6、安全合作論壇(The Forum for Security Cooperation--FSC):由各成員國代表團代表組成,每周一次會議,負責軍控、裁軍、建立信任和安全問題的談判以及關于安全政策的磋商和合作。7、秘書處:下設輪值主席事務處和防止沖突中心等,該中心負責交流各國軍事情報、核查各國軍備情況、防止沖突、處理危機。8、民主制度與人權辦公室,監督自由公正選舉。9、少數民族問題高級專員署,主要負責及時發現有可能損害歐洲地區和平、穩定以及歐安組織成員國之間關系的民族沖突,并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10、調查小組(Missions):根據需要派遣調查組,防止沖突與處理危機。

    對于歐安組織運作的目標與手段方面,東北亞各國目前無法完全移植。因為,按照歐安會第三次首腦會議(第四次續會的終會)決定:“歐安會為聯合國的地區性組織,并具有維護和平的職能,即無論某個成員國內部還是成員國之間發生沖突,歐安會均可求助歐共體、北約、西歐聯盟以及獨聯體采取維和行動。”1999年北約對前南斯拉夫的人道主義干預(軍事打擊),就是來自于這個精神。所以,我們不能接受因國內的沖突而由外部進行武力干預的原則。但是,對于歐安組織發揮的介于外交斡旋和武力干預之間的獨特作用---促進信任和建立安全措施;通過對話、談判、勸說等非強制性手段調解糾紛;維和;危機管理;推動經濟與科技交流及合作等作用,我們是可以借鑒的。

    在吸取歐安組織的架構的經驗方面,我們可以結合東亞地區的特點而進行取舍。如可以設置首腦會議、部長理事會、高級理事會/經濟論壇、常設理事會、安全合作論壇、秘書處6個機構,暫不需要設立議會、民主制度與人權辦公室、少數民族問題高級專員署3個機構;對于控制和斡旋沖突的調查小組,在條件成熟時也可以建立。

    在制訂有關安全的約束性的政治文本方面,我們也應該以漸進性和選擇性的方法進行借鑒。東北亞地區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太可能簽署類似于《歐洲安全憲章》的價值觀高度統一與安全管治性的文件,但是,發表和簽署其他原則性的政治文件仍然是可能的。如《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建立突發事件磋商和合作機制》和歐安會議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闡述歐安會53個成員國在安全、經濟合作、環保等一系列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和觀點的《維也納宣言》等。

    另外,在東北亞安全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我們還可以研究上海合作組織、東盟地區論壇、北太平洋海岸警衛隊論壇(North Pacific Coast Guard Forum——它包括加拿大和“六方會談”中除朝鮮以外的五國,它在毒品和人口販運、漁業執法和加強海域意識方面很成功)等機制的運行模式的特點、程序、作用和制度;也要借鑒“六方會談”的基本經驗與原則: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耐心靈活、形式多樣、同步行動、逐步推進。特別是要避免機制內建立特定的核心國家;避免以單面視角、單向性和預設價值判斷的方式來處理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的問題。

    但是,東北亞安全機制又不能完全復制“六方會談”的模式,“六方會談”的形成不是通過嚴格意義上的多邊協商和有關文件建立起來的,它是一個在危機壓力下臨時湊成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會談形式。而東北亞安全機制將是根據有關協議和原則形成的組織性的結構,它將規定參加人員的等級、有召開會議的固定時間、有相應的常務管理或協調機制、其定位的功能不是去解決某一特定問題,而是就廣泛的安全與合作問題進行協商。與“六方會談”不同,東北亞安全機制很可能將有各國國防部(軍方)代表與會,討論加強軍事信任問題。另外,會議地點可以固定在一個國家,也可以輪流做東道主,但東道主主要作用是提供后勤保障,不再象中國在“六方會談”上那樣主導會議的進程。

    由于東北亞安全機制可能與“六方會談”有關聯,將不得不涉及到建立軍事信任措施、銷毀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互保障不使用核武器和武力、東北亞無核化區、軍事同盟的轉型、國家關系正常化等“高政治”問題,所以,該機制的功能定位就不可能過低,它必須介于論壇和高度組織化的機制之間。即要有定期的會議和常設機構、一定的規章制度與協議、明確的目標和方向,特別是有協議的落實和監督機制。在有關朝鮮半島和平問題上,機制的約束性應該更強一點;在東北亞更廣泛的問題方面,最初的制度應該是非約束性的。

    約束機制大概可以分為三種:放任性自我約束、機制性監督約束、強制性約束。目前,東亞國家的安全機制基本上停留在放任性自我約束上,但今后可以朝機制性監督約束的方向發展,包括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對有關國家內部發生的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與削弱地區穩定的行為進行和平與建設性的干預。當然,我們不能接受強制性約束機制,即懲罰性、武力性和嚴重侵犯別國主權與尊嚴的干預行動。

    東北亞安全機制成員范圍可以是六個或包括蒙古。機制的組織架構有幾部分構成:高官會議(SOMs,局級),或助理部長會議;部長會議(可分經濟理事會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首腦會議和秘書處。

    議題將在各國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設立,原則上是難易結合,根據形勢需要確定。如果要借鑒歐安會(CSCE)的經驗,則可以分成四個籃子——傳統軍事信任、非傳統安全與地區治理、經濟合作和人道主義。如在討論朝鮮無核化和美朝與日朝關系正常化之后,在原能源工作組討論支援朝鮮能源的議題基礎上,逐步擴大到討論環境、氣候變暖、能源價格協調、能源管道鋪設、鐵路連接、投資、貿易、海上安全、打擊非法犯罪活動、救援訓練等非敏感問題;等有了信任后再討論其他安全問題,包括軍事演習、雙邊戰略力量的針對性部署、軍事透明度、海上資源爭議、大國戰略關系等。考慮到朝鮮的特殊性,經濟籃子也可以與政治和安全框架分離,以確保對朝鮮的經濟激勵能夠深植于大規模東北亞合作計劃中。

     

    (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博士生導師、大國關系與戰略研究室主任,朝鮮半島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中國網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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