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新民晚報》
非政府組織率先公布條約初稿
問:非政府組織對推動國際減排有什么作用?
余建華(上海社科院歐亞所所長):近年國際氣候治理行動中,非政府組織表現越來越活躍。全球治理的一大特征是以全球治理機制為基礎,由各種非國家行為體與國家政府協商合作,致力于從國家、地區到全球層次上解決共同的問題。
從去年末的波茲南氣候大會到今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奔波于會場內外的全球工商業、環保、工會和土著居民等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人數遠遠超出參會的政府代表。
今年3月28日夜晚8時半,一場熄燈“接力”高潮在全球近90個國家、近4000個城鎮穿越,這項“地球一小時”熄燈活動是由世界自然基金會(WWF)連續第三年發起。
在波恩氣候談判僵持的7月,綠色和平組織、WWF、獨立活動聯盟、德國觀察等全球主要非政府組織公布了一份哥本哈根氣候條約初稿,為各國政府提供哥本哈根氣候變化談判決議的基準,以促使哥本哈根會議能夠通過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治理協議。由WWF牽頭、擁有全球450個非政府組織成員的“氣候行動網絡”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派觀察員,爭取發言機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傳遞重要信息,監督、推動在氣候談判進程中態度不積極的國家。每天由“氣候行動網絡”舉辦的以這類國家為對象的“每日化石獎”發布儀式成為哥本哈根大會的一道風景線。
此外,來自世界各地的環保和其他民間組織在會場外發起各類游行集會和宣傳活動,敦促發達國家負起責任、兌現承諾,努力推動大會取得成功。
談判各陣營博弈責任與利益
問: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主要分哪些陣營,它們各自的主張是什么?
余建華: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所以舉世矚目,不僅因為這是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暖“化危為機”的重要行動節點,更由于意見分歧的國際各方要在會上交鋒妥協、去異求同,共同確定2012~2020年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安排。
一方面,在會前半月間,主要的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陸續發布各自在2020年前的溫室氣體減排承諾,包括:在1990年基礎上,挪威30~40%,歐盟20~30%,俄羅斯25%,日本25%(附帶條件),加拿大2%,澳大利亞5~15%(2000年基礎上),美國17%(2005年基礎上),巴西36.1~38.9%,菲律賓50%,新加坡16%,南非到2025年削減42%,中國和印度在2005年水平上分別削減碳密度40~45%和20~25%等等。
另一方面,圍繞峰會的核心目標——2012年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方案,立場各異的不同國家和集團針鋒相對、博弈激烈。
首先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即南北之間的矛盾。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絕大多數源自前者,后者人均排放較低,但其在今后因社會經濟發展總量會有較大增長;現在前者無理要求后者同樣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并加以碳排總量限制,在技術、資金援助上主張通過市場機制,且以環境保護為名提出征收“碳關稅”,行貿易保護之實。
其次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內部的矛盾分歧。發達世界中,歐盟(尤其是德、英)在節能減排主張及實踐上明顯表現積極,主張工業化國家率先行動,要求美國實施可比性減排承諾;但由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非歐盟發達國家組成的“傘形集團”減排態度消極,且大多“夾帶”執行的前提條件。
以“77國集團”和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世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繼續承擔中期大幅量化減排指標,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與適應氣候變化,主張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下,根據國情開展自愿減排努力。
島嶼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大,而自身排放量小,故提出激進的減排目標;石油輸出國因擔憂國際減排招致世界化石能源市場萎縮,影響自身經濟發展,而在氣候治理問題上不甚積極。中國、巴西、印度、南非組成的“基礎四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群體,堅持維護自身發展權益和合理環境容量,主張量力而行,開展有效自主減排行動。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成為新起點
問:哥本哈根協議對促進全球減排有什么意義?
余建華:雖然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作為與會各國通過的書面政治聲明,該協議還是反映了全球加強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強烈政治意愿,堅持了國際氣候談判的正確方向,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雙軌制,進一步明確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分別應當承擔的義務和采取的行動,并就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行動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國際共識,從而向世界傳遞了合作應對全球氣候挑戰的希望和信心,成為國際社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一步。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是繼續推進國際協力減排、應對和適應全球氣候挑戰新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