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主權國家之上的超國家機構,這種體制的鞏固和發展需要成員國確立新的政治信念和導向,這涉及文化問題。歐洲一體化既受到歐洲聯合思想的推動,又受到民族國家文化的制約,這也涉及文化問題。而歐洲是現代民族的起源地,歐洲各民族都擁有自己的語言、文化和歷史傳統,各個民族的文化存在差異是不爭的事實。并且,歐洲各民族對民族國家和區域共同體的構建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和影響力。因此,一體化雖然淡化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邊界”,但民族文化差異的潛在矛盾卻無法消除各國間的政治“邊界”。隨著歐洲一體化的深化和歐盟的東擴,基于民族文化差異的矛盾將凸顯,并直接影響成員國對歐盟的態度、歐盟的合作形式和體制結構。為此,歐盟必須承擔協調民族文化摩擦和建設歐洲文化的任務。
本文擬從文化的政治含義上闡述民族文化差異對歐洲一體化的影響,側重研究民族文化的內涵、作用及其與政治一體化的關系,以便進一步研究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國際合作機制、行為準則、共同制度的形成和演變。
一、民族文化
在一體化理論中,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理論所關注的是制度和政策的變化如何導致體系內行為體的行為和相互作用的變化。在歐洲有些學者從文化角度研究一體化,研究行為體的行為對政策和制度的影響,即不同文化背景下政治行為的差異及其后果。基于這一視角進行研究的歐洲學者對歐洲一體化的前景得出了比較悲觀的結論。他們認為,西歐各國在思想、傳統、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方面的差異之大,以致“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創建一個日益緊密聯盟”的更高層次的一體化幾乎是不可能的。由于這一流派從多元文化存在文化差異的角度研究歐洲一體化,本文稱其為“歐洲文化差異派”。
歐洲文化差異派探討民族文化在歐洲政治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的作用,旨在說明民族文化差異在分析歐洲一體化時的必要性及其價值。歐洲文化差異派理論的實際作用在于,揭示歐洲一體化深化過程中民族文化的積極與消極作用、融合不同文化的困難和培育新的歐洲文化的必要性。
歐洲文化差異派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是指廣義的“文化”,包括一個社會的信念(belief)、準則(norms)、制度和傳統的行事方式以及社會語言。藝術、文學和音樂是比較狹義的文化,也是歐洲文化差異派所使用的“文化”概念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主要方面。歐洲文化差異派的文化研究重點是民族文化。
歐洲文化差異派認為,“個人、群體和民族的身份蘊涵于‘行為’、‘態度’和‘道德習俗’,即文化”之中;作為獨特“生活方式”的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確定自己的集體身份或集體認同和民族身份或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的基石,對“集體人格”(collective personalities)和“各種行事方式”的文化直覺使得人們將本民族的“我們-群體”(we-group)同其他民族加以區別;雖然民族身份不是個人的唯一身份——人們還有地區、社會和職業以及性別、年齡等等其他身份,但肯定是最重要的身份。
歐洲文化差異派還指出,在“文化”的一般概念中應當區別不同的亞文化(subcultures)。這不僅指民族文化下的地方文化和少數民族文化,還指社會的政治文化或經濟文化。在西歐許多國家內部,地方文化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因此,歐洲文化差異派強調,不要因為重視民族文化而低估地方文化的作用,地方型亞文化是“歐洲文化活力的源泉和削弱民族文化霸權的工具”,它是一體化深化的主要障礙。同時也不要因為重視民族文化的多樣性而過分強調差異,與低估在歷史上形成的、通過跨民族意識形態傳播的西歐文化的共同特質。
歐洲文化差異派重視民族文化的理由是:其一,民族國家的合法性和民族認同的確立。在國家的教育體系和其他相關政策的催化下,歐洲民族國家體系已經有了非常重要的自身文化同質的結果。其二,制度和生活方式意義上的民族文化反映在由國家政治和法律擔保的社會習慣中。政治和經濟子體系(subsystems)的“邊界”是由民族國家的領土確定的。其三,民族文化是不完全同質的文化,其內部存在各種變體,有一定程度的沖突或不一致。
歐洲文化差異派研究的初步結論是,文化是歐洲一體化的遲滯因素,民族文化從不同方面制約和影響了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民族文化差異的存在使得接受一種歐洲政治模式幾乎是不可能的。
二、文化認同
文化之所以存在差異在于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的特點,即文化認同。莫尼卡·謝利(Monica Shelley)和瑪格麗特·溫克(Margaret Winck)指出了文化認同的四層含義:
第一,文化認同與地理、文化和歷史有關,從社會群體、民族、國家到整個地區都有文化認同。文化認同發展的基礎是一定數量的共同文化特征,其中也包含著分離的因素。
第二,文化認同依賴于實際的或想象的外部文化威脅,因為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的界限,都有自己的價值特征。
第三,文化認同至少應有表示自己存在和能自作主張的社會及政治能力。如果缺乏這種能力,其結果通常是完全消失或轉變成被動文化。
第四,文化認同的正面含義是指出自共同的語言、歷史、傳統和一系列價值的態度,文化認同的負面含義是指一個群體的一致意味著與另一個群體的不一致,即認同本群體就是不認同他群體。但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的發展,文化認同的負面含義正經受著挑戰,其負面作用在減弱。
研究民族認同的歐洲文化差異派認為,人是社會群體的成員,每個人的生活和成長與其所在的社會群體有著必然的聯系。在社會成員的信息交流和文化適應過程中,社會群體為個人心理和認識的發展、民族意識的代代相傳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群體的文化認同是指“特定人群中一代又一代人共有的延續意識”,是“對本群體歷史上的事件和人物的共享記憶”。個人的認同需要是認同于群體,他在人生的短暫時期除了親自參加社會群體的文化生活外,還要接受和體驗個人經歷以外的群體遺產,如社會群體的文化符號、歷史神話和傳統。群體認同賦予個人群體生活的意識和感覺,以滿足個人對凝聚力和同情感的需要。滿足個人凝聚力和理解力需要的社會群體將得到個人對社會群體的信任和忠誠,這也可以表述為個人必須感覺到對社會群體的信任和忠誠。
個人對群體文化或民族的認同取決于文化的核心價值。文化的核心價值包括語言、宗教、社會和家庭傳統以及民族歷史。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化的核心價值是民族的身份。而民族間的文化差異正是由文化的核心價值造成的,從而導致一個文化群體與另一個文化群體之間存在心理距離。
在文化異質的政治制度下有不同的民族,存在“我們”和“他們”之間的區別。不同群體之間的身份關系在于:一方面,群體的身份對個人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它關系到個人的物質生存和精神生存,因而是不可替代和互換的;另一方面,群體的身份都有歷史背景,歷史上的歧視、敵意和非正義造成的心理距離成為對照的身份,這種群體間的身份差異時常成為誘發沖突的火種。前南地區的族際沖突說明了這一點。
在以多元文化為背景的政治制度下,當某個文化群體與政治共同體不直接吻合時,這類群體會被認為是“他們-群體”(other-groups)。歐洲文化差異派將“他們-群體”作為“我們-群體”的負面圖像,進而認為負面圖像總是無法滿足民主政治共同體需要的信任和團結,助長“我們-群體”排斥異類群體的意愿。
“他們-群體”不被認為是“我們”,是因為“他們”是不同類型的文化群體,有著陌生的或沒有共鳴的文化特性,有時甚至“我們”還會對“他們”的文化產生反感。如果“他們-群體”或他民族直接通過政治制度傳播“他們”的文化,另一個民族的成員會認為是對“我們”的民族文化的威脅。不同民族文化之間的心理距離越大,不受歡迎的政治決策的潛在危險也越大,將非同類民族成員排斥在政治共同體之外的傾向也越大。
三、文化自主
文化上同質的民族與自主意愿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它是民族自決思想的基礎。民族是政治自決的單元,民族自決意味著一個民族群體具有某種共同的特征,進而又意味著存在一種自然傾向,受到外部政治壓力的民族群體希望在政治上是自主的,即創立國家是民族的本能。歐洲文化差異派認為民族自決原則規定了一個民族不希望被容納于另一個包含兩個以上民族的政治制度內,意味著兩個民族或兩種文化并入一個政治單元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摩擦和沖突,因為民族之間的不平衡會產生政治壓迫。
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文化差異被認定是導致反對共同政治制度的主要政治問題呢?一種情況是政治一體化的建議無法被多元文化政治所接受;另一種情況是文化差異鋪就了分離的政治要求,即分離主義。這兩種情況在歐洲都存在。
政治制度和要求文化自治之間的關系是否融洽,取決于政治制度是否包含和如何規定民族文化自治的內容,取決于民族擁有什么樣的政治資源以確保其文化獨立和文化自治,這對少數民族尤其重要。首先,政治制度可以避免干預以文化為基礎的民族習俗。或者是實施不干涉民族習俗的公共政策;或者是在政治制度中規定文化事務的立憲權。其次,如果政治制度與民族的核心價值和習俗是一致的,要么該民族在文化上是同質的政治單元,是該社會唯一的民族群體,控制了整個社會的制度;要么該民族利用其政治上的主導地位,強迫其他民族接受他們的文化的核心價值和習俗,比如改變其他民族的語言和宗教信仰。當后一種情況出現時,文化的核心價值受威脅的民族有權將自己改造成政治群體、開展政治運動和成立政黨組織以保護自己免遭這種威脅。
在歐洲,致使少數民族感受到威脅的情況有三種:第一是組成共同政治單元的各族群之間的文化異質性。如果各族群文化的核心價值的異質性越強,不利于少數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的政治決定的潛在威脅也越大。第二是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偏向。政府的決策對少數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的影響越大,其“生活方式”受到的潛在威脅就越大。反過來,憲法和政治制度越能確保少數民族的文化自主,其察覺到的威脅也越小。第三是政治資源的分布所決定的政治勢力的結構。如果在重大問題上少數民族能夠控制和影響政府決策的可能性越小,察覺到的威脅將越大。反之則不然,少數民族通過政府決策對權力、地位和憲法保障加以控制的程度越高,覺察自己在文化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西歐民主決策的政治環境中,少數民族一旦覺察到其生活的文化方式受到威脅,就會采取政治措施加以抵抗和消除這種威脅。其政治手段一般有三種:首先是通過政治動員改變公共政策,以影響政治權力機構。這是一種通常的政治策略。其次是制定新憲法,要求享有代表權和否決權,以保障每個民族在政治進程中的政治影響,保障每個民族在政策領域的決策自主,如宗教、習俗自由,政策權力下放給地區和地方,等等。這是憲法政治策略。第三是要求民族和文化群體擁有完全的政治自主權,脫離現有的政治制度而建立文化上同類的政治單元(culturally homogeneous political unit)。這是政治疆界變動策略。
歐洲文化差異派認為,在多元文化社會中,主體民族應該能應對大量的異質文化和對不同的生活觀、文化習俗采取寬容的態度。不過,其條件是這些做法不會導致現有政治共同體的解體。但反對者認為,除了政治決策對非主體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構成潛在威脅外,在多元文化環境下非主民族的目標、信念、傳統和情感本身具有不確定性,主體民族文化難以把握其他民族文化的作用與反作用,以致其政治安排由于不了解和曲解而遭到抵制,反而為融合不同族群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和面臨分裂的巨大政治風險。因此,緩和政治上相互抵觸或對立的一種方法就是在共同體中不接納文化上的異質族群,讓少數民族自立,以減少民族間的矛盾。因此,否定多元文化政治共同體也是可能的,南斯拉夫的解體就是這種解決方法的體現。
四、文化多樣性的政治后果
多元文化是指具有兩個以上的文化群體,這些群體具有不同的語言、宗教、歷史來源和傳統。它們自身表現出與眾不同的文化特點。在歐洲,多元文化的各個單元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存在某種交叉和重疊,如在語言和宗教方面的重合。
歐洲文化差異派的研究起點是多元文化背景。歐洲文化差異派認為,文化的多樣性是指不同的“行事”傳統、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模式以及調節諸如工業關系、福利制度和銀行體系等不同的公共和社會生活領域的程式。這些傳統在公與私、集權與放權方面存在著差異。“行為者之間根植于文化上的差異——包括語言的差異——肯定會導致‘思想距離’(mental distance)”。
共存于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擁有不同文化的民族,往往會因各自不同但又相互聯系的文化而造成緊張狀況,這是文化多樣性的政治后果。首先,文化上不同的民族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都會利用民主制度展開政治斗爭,以致輕視和危害其他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其次,當一個民族有較大的政治影響時,另一個民族自然會受到排擠,甚至處于政治邊緣,因為強勢民族的民族意識將政治制度視為“文化帝國主義”的工具,希望按照本民族的文化價值來影響政治。第三,文化差異造成的心理距離使族群之間缺乏足夠的相互信任,以致在政治共同體的所有共決問題上難以互相接受對方為平等的伙伴,它們對此的反應就是要求改變體制和結構。第四,文化差異和文化沖突經常被政治領袖所利用,他們不是為了保護文化和傳統,而是為了某種政治目標而動員本族成員。最后,失業、貧窮之類的物質比較,會增加民族文化的差異感,產生對文化“敵人”的不滿。
必須補充說明的是,文化差異一旦進入政治游戲,就為政治問題的解決增添了情緒化的因素。因此,在這一問題上情感程度的強弱至關重要。一個國家的全體居民在感情上卷入特定模式和行事方式(在社會某個部門)以及全體居民不愿放棄自身傳統和生活方式的程度越深,不同國家模式之間的差距越大,超國家層次上的共同政策的建立和實行就越困難。而對模式或傳統的情感是民族自我意識或民族認同的表現。這就使任何一個民族對商業法、產業關系、教育制度中的變化都有非常強的文化敏感性。正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保存或擴大自身社會的模式就成為各國所追求的目標。
五、民族文化差異與政治一體化
盡管歐洲各民族國家有著相同的種族、語言和宗教來源,但幾百年來已經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和自我意識,這使得歐洲各民族國家在文化上又各不相同。值得思考的是,建立在這樣的文化基礎之上的歐盟,其發展前景如何?也就是說,一組文化上有差異的民族國家是否有可能實現政治一體化?
眾所周知,從人類歷史發展看,解決問題的政治單元越來越大,從氏族到部落,從部落到國家,從國家又到超國家。承擔政治功能的單元被稱為“生存單元”(survival units)。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生存單元”仍將是人們政治認同的核心。個人生存所需的政治功能已經向民族國家之上的政治一體化新階段轉變,歐盟正處于這一歷史長河中的提升階段。
本文關注的是文化差異對政治一體化的影響。一般而言,政治一體化可以看作是新的政治共同體造就的一種政治“邊界”的變化。歐洲學者認為,所謂“政治一體化”就是“合并原先獨立的政治單元”,創立新的政治單元。從人們的理性觀察和心理體驗看,共同的經歷、共同的政治單元生活、共同的集體認同和榮辱與共、共享社會群體文化的核心價值和信念、接受和參與社會群體的生活方式等等,這些因素是界定新政治單元和劃出其最理想的“邊界”的前提條件。那些不與我們共享文化和歷史的人們將被排斥在政治共同體和政治上的“我們-群體”之外。
如果政治一體化主要被認為是政府間的合作,參與其中的政府沒有放棄決策的控制權,正在努力創建與原有政治共同體相適應的新政治單元,那么,文化差異對政治一體化的阻力就會減弱。如今歐洲老百姓已經意識到,全球化中的許多社會、經濟、生態、安全問題是跨國問題,只有采取國家與國家合作的方式才能夠解決,公眾在觀念上認可了文化差異背景下的國際合作。但是合法性不會在短期內自動轉變成一體化高級階段所創造的新的“生存單元”,當一體化進程和制度被人們認為會削弱和解散傳統的政治共同體時,人們會加以抵制和進行政治動員,以阻撓新的政治共同體的出現,因為任何放棄政治的“我們-圖像”意味著“我們-群體”歷史的中斷和集體自我意識遭到破壞。
對政治一體化而言,文化異質蘊含著政治差異。文化上同質的國家,相對而言比較容易接受由國家構成的政治共同體(the political community of the state)。文化上異質的國家,其政治矛盾要比前者多。對歐盟而言,政治一體化不僅意味著融合不同的政治文化,也意味著增加新政治單元中的文化差異(由15國擴展至30國左右)。一體化成本的不同會影響公民對一體化現實和前程的態度,并因此而影響政治一體化本身。僅有政治精英的合作、沒有公眾支持的政治一體化是不可行的。人民要是被動地接受政治一體化,新的政治單元是不可能站住腳的。
歐洲文化差異派比較贊賞聯邦制,他們認為聯邦憲法可保護民族國家的核心文化,降低制定政策的成本。但同時他們也承認,聯邦結構雖然能夠減少多元文化背景下政治一體化的阻力,但不能完全消除阻力,聯邦主義的結構模式——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限關系——可能有助于國家內部文化差異的解決,但在國際上,即在國家間層面上,是否能在超國家機構和民族國家并存的前提下協調和解決因民族文化差異引出的問題,并無絕對的把握。
在當今的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對“他們”的文化感興趣是非常重要的。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的相互作用離不開對“他們”的文化的了解。走出自己的圈子,用新的眼光正視“我們”和“他們”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對陌生人和外國人采取消極態度是不足取的。文化差異派提出,應當刺激人們適應和進入一體化進程,鼓勵不同文化群體進行合作。如果合作在延續,只要沒有過分的破壞或威脅合作者各自的文化價值,合作者之間就會培育出一種新的共同看法、準則和慣例。當然,這要以高層次的日益密切的相互融合為前提。
本文榮獲上海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2002-2003年)論文三等獎。